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下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据章程规定的行业和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所属行业和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其开展的工作需与本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保持一致,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领域属性和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本会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原则。
(1)拟设分支机构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行业工作的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对本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本会20家及以上会员单位可共同发起成立服务某个领域、行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接受自然人提出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3)本会分支机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20家。
2、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引领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使命。
(2)有20家及以上所涉领域的发起单位。发起单位需先行取得本会会员及以上资格。其中主要发起单位应为该领域的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
(3)具备有行业协会运作能力的专职人员。能够开展所涉领域的专业化工作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5)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本会下达的服务政府、行业、企业目标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服务政府政策法规制定与落实,引导行业发展,服务企业。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本行业内某个领域的发展。
(三)设立程序:
1、申报。
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
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在河北省范围内所涉行业、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关的国家、省级法规与政策;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长期工作规划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拟定负责人名单和秘书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
报告的附件包括:(1)《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2)《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申请单位简介;(4)共同发起单位名单;(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其他备案材料。
2、初审。
本会秘书处会同本会相关部门对拟设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和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资质等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具体承办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
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到会进行当面陈述并接受问询。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事项进行论证和评估,对拟任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4、通过。
申请事项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培训,刻制印章并交由本会秘书处保管。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1、负责人变更包括新增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分支机构正职、副职、登记负责人和秘书长需要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本会填报相关表格,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
年度为期,分支机构不能保持20家及以上正常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的;不能正常履职业务领域,不开展或很少开展常规活动,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建议。
2、本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机构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
2、本会秘书处受理初核后,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四)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由本会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不能正常履职业务领域,不开展常规活动,连续二年年检为不合格,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本会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分支机构停止工作公告;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收回分支机构证照,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
4、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范畴及组织领导。
(一)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内设部门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领导。
(二)分支机构设立、终止、考核结论、领导分管、重大工作立项、重要变更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等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章程有相应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三)本会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本会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负责人管理。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和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正职、专职副职和秘书长任职程序。
分支机构推荐人选的,按要求向本会提交申请并填报相关表格;本会秘书处初核后,组织考察,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分支机构正职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提名人选的或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人选的,由本会秘书处履行考察等规定程序并报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本会部门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职务的,不再对其进行任职前考察。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需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撤换建议,并提出任职建议人选。
(三)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向本会秘书处填报相关表格,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后备案。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本会财务部统一负责,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一)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各项财务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本会秘书长委托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
财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上报的经费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的审核和批复。
(五)经费支出管理。
1.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需持经本会批准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到财务部办理开通财务报销权限的相关手续,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现日常报销。
2.建立分支机构财务联系人制度。
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并填写《财务联系人基本情况表》登记备案。财务联系人负责每月的对账,进行相关工作。
3.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本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六)收入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本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七)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使用和处置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建账立卡及管控,应严格执行《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相关部室各司其职,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2.分支机构在终止、变更正职和登记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3.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须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本会所有。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
根据本会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结合自身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城,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前向本会上报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经本会批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一)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审批和管理事项。
1.立项。
(1)分支机构举办重要工作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进行申报立项。需申报立项的工作和活动包括:评比表彰、标准工作、展会论坛、培训竞赛、信息统计、涉外活动、股权合作、庆典等,以及其他面向全国全省或全行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举办。
(2)立项方式。根据本会通知文件要求,对下年度工作活动统一进行立项。向秘书处临时提交立项报告。
(3)立项工作原则。分支机构工作和活动立项须经本会秘书处出具意见,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2.执行。
( 1)分支机构主办工作和活动,必须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向所涉方正式发文。
发文须经本会审核后方能发出。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文。
发文中需明确收费事宜。如不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本次(项)活动(会议、工作、项目)免费”。如收取费用,须在发文中列明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账户。暂时无法明确收费事宜的,需说明情况。
分支机构独立主办业务活动的,发文中所涉收费信息应预留本会账户信息。
(2)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必须以本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所涉各方责权利。
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3)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本会。
(4)分支机构行文(签报、发文等)、签订协议(合同、合作协议、战略备忘录等)、使用印章(本会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章程》和《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事先向本会书面申请,本会不批准,分支机构不得行文、签订协议和使用印章。
涉及公文处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本会秘书处。
(一)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参与本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本会整体工作水平。
(二)分支机构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本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 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本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三)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四)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英文译名由本会核定。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需遵循《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章程》及本会其他相关制度。
(一)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工作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本会所有;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本会会员部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须遵守《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年检。
(一)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
报告书内容包括:执行本会章程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等。
(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章程》 和本办法规定; 2.分支机构不能保持20家以上正常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的;3.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4.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5.财务收支管理违规;5.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资料。
第四章 内部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秘书处工作机构。秘书处可下设“部、处、室”,其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且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其名称如带有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指向性的,不得超出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范围。
(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如“委员会”、 “分会”)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可称为“中心”、“学院”、“研究院”、“联盟”等。
(四)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八条 制度。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议事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所制定的制度不得称“章程”。
(二)分支机构制度的制修订工作需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九条 印章。
本会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按照《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印章的使用。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赞助收入。
(四)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本会理事会批准其成立之日起二年未开展活动的,本会予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视情况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本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本会授权其使用的资产或其代表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活动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
(十)没有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责任书任务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相关制度的不良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