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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17 11:10|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印发的<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作为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重要工作内容,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冷链物流、农产品供应链等建设工作有效衔接,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推动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全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提质升级、覆盖率100%,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100%,农产品冷链流通率超过30%,物流资源整合率超过30%,快递村村通覆盖率100%,农村电子商务覆盖率100%,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县城覆盖率100%,基本实现高中低搭配、县乡村联动、产供销衔接的县域商业网点布局。

(三)进度安排。根据“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目标,结合河北省县域商业摸底情况,细化分解总体目标。按照“先行先试、分批推进”原则,2022年度选定25个县(市)(赞皇县、新乐市、平山县、赵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泉市、沽源县、蔚县、昌黎县、滦南县、香河县、蠡县、定兴县、唐县、河间市、南皮县、安平县、故城县、武邑县、临西县、内丘县、平乡县、临漳县、成安县、定州市)参与县域商业建设先行先试,2023-2025年分批推进,每年将选定30个左右县(市)参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到2025年全省118个县(市)全部完成县域商业建设目标任务。

(四)建设标准。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到2025年全省118个县(市)县域商业体系建成类型和标准。

1.脱贫县建成基本型县域商业体系,共36个。包括: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赤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南皮县、海兴县、盐山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平乡县、威县、新河县、巨鹿县、广宗县、临城县、魏县、大名县,占30.5%。

2.县级市建成提升型县域商业体系,共24个。包括:定州市、辛集市、新乐市、晋州市、平泉市、滦州市、迁安市、遵化市、霸州市、三河市、安国市、涿州市、高碑店市、黄骅市、河间市、泊头市、任丘市、深州市、南宫市、沙河市、武安市、容城县、雄县、安新县,占20.3%。

3.其他县建成增强型县域商业体系,共58个。包括:元氏县、赵县、正定县、高邑县、井陉县、无极县、深泽县、承德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兴隆县、怀来县、涿鹿县、昌黎县、卢龙县、乐亭县、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大城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文安县、固安县、永清县、定兴县、涞水县、蠡县、博野县、望都县、高阳县、曲阳县、易县、献县、肃宁县、青县、东光县、吴桥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沧县、枣强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临西县、隆尧县、清河县、内丘县、柏乡县、宁晋县、鸡泽县、邱县、曲周县、馆陶县、涉县、广平县、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占49.2%。

二、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改造提升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县城改造升级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中高档商业基础设施,同时搭建数字平台,接入电子价签、溯源、结算等多种智能设备,提升采购、销售、仓储、物流环节数字化应用水平,吸引县域商贸、邮政、供销、物流、金融、旅游业态集聚,将县城打造成为县域消费升级的“排头兵”“领跑者”,推动消费业态集聚,满足县城居民大件、高端消费。到2025年,每个县(市)建成1个以上符合《指南》标准的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2.新建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到乡镇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不同商品和服务实行分区经营,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电子收款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基础较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商贸中心能提供农产品收购、农资销售、物流配送、便民生活服务等功能,满足乡镇居民实用消费和一般生活服务需求。到2025年,每个乡镇建成1个以上符合《指南》标准的乡镇商贸中心。

3.建设村级便民商店。引导电商、物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益农信息社运营商加强与村两委、农民合作社、农村经营能人等合作,新建改造一批村级连锁商店。对夫妻店、小卖部等村级商业网店实施标准化改造,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农资、电商、电信、金融、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涉农信息服务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供销社、邮政快递企业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满足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到2025年,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以上符合《指南》标准的村级便民商店。

4.引导县域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物流、快递、商贸流通等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业务联结等方式,向乡村延伸网络,发展数字化、连锁化经营,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鼓励农产品产业化经营主体探索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加快培育一批产供销协同高效发展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到2025年,每个县(市)引导至少1家龙头商贸流通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完善农村物流设施网络。加强县域电商、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资源整合,发挥邮政、供销基层优势,建设改造县级物流中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设施设备,开展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开放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物流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乡镇物流中转站共建共享,提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完善农村物流末端网络,以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便利店、夫妻店、邮政点、电商网点等为载体,建设改造一批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站,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每个县(市)建成至少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行政村邮政快递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

2.发展共同配送物流模式。按照“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原则,鼓励邮政、快递、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物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合作,加强货源、仓储、站点、车辆、人员、线路、信息等资源整合,推进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上行等物流统仓共配,创新发展智慧物流、众包物流、客货邮快融合等多种物流模式。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快推进物流配送数字化、自动化、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托盘、自动化分拣、立体化仓储、机械化搬运等设施设备,积极应用射频技术、电子订货、信息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到2025年,每个县(市)统一配送率力争达到40%以上。

3.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继续推进电商进农村示范工作,巩固提升已建成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功能,积极发展品牌、物流、培训、金融、营销等服务,着力在提升可持续运营水平上下功夫。补齐农村电商短板,进一步完善县域电商设施网络,引导后进县(市)加快发展。发挥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县级电商物流中心、农村快递物流站点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整合,推动县(市)建设品牌网货研发中心、公共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培育发展产品开发、品牌孵化、包装设计、数据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到2025年,全省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改善县域商品供给渠道。

1.优化农村消费品供给渠道。积极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进县城、入乡村设立连锁门店,布局前置仓、物流配送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服务,让农民就近便利买到好产品。开展汽车下乡惠民促销活动,指导各市组织限额以上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农村家用新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各市、县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农村居民消费给予补贴,提振农村汽车消费市场。开展家电下乡及以旧换新,鼓励各市、县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消费促进活动,激发农村居民对高新技术家电产品消费。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促进家具家装消费。到2025年,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5%左右。

2.加强大型商品市场建设。加强县域集散型和产地型商品市场建设,改造提升辛集皮革、正定小商品、白沟箱包、清河羊绒、香河家具等县域特色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增强聚散辐射功能,带动县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鼓励传统商品市场增强交易撮合、商品集散、价格发现等功能,提升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信息发布、质量追溯等功能。构建商品市场主导型供应链,支持商品市场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发展个性化定制,建设商贸物流中心、仓储基地和配送中心,形成以商品市场为核心的稳定产业链和生态圈。

3.推动便民市场提档升级。坚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良、便民惠民原则,综合考虑县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环境以及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选择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符合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要求的场所,新建或改造一批农贸(菜)市场,建成项目应符合《便民市场建设标准》,必须具备大众餐饮、代收代缴、补衣缝纫、便民维修等4项基本服务功能,选择增加托管服务、便民药店、快递服务、健康养老服务、文化旅游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互联网+”智慧型功能中3项以上便民服务功能。

4.壮大农村电商消费网络。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择优支持一批对我省网上零售业绩贡献大、电商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村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型商贸业态项目,促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淘宝村、淘宝镇建设,让农产品更好进城,让工业品更多下乡。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功能。

1.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补齐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短板,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后预冷、储藏保鲜、分级包装等能力,满足农产品跨地域、大流通、反季节需求,提高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利用率。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规模适度的冷藏保鲜设施。到2025年,全省农产品低温处理率提高到30%以上。

2.健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农产品田头市场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提升商品化处理能力,增强市场交易和服务管理水平,打造以农产品产地市场为核心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寄递物流企业主动对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寄递服务。发挥农村邮政快递网(站)点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金银铜牌项目,争创国家级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鼓励借助供应链智慧云仓,打造“电商+云仓+快递物流”仓配模式,提高农产品上行效率,降低产品运输时间及成本。

3.提高农批市场公益性保障能力。增强现有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公益性,提升保供稳价和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交易区和内部道路等公共设施,满足分区、分类经营和批零分离、人车分流要求,完善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改善环境卫生,加快完善检验检测、产品溯源等设施设备,严把农产品入市质量关,开展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实施电子结算,促进人、车、货可视化、数字化管理。

4.完善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培树河北农产品形象和品牌。推广订单农业,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模式,签订长期农产品采购协议,实现精准对接,增强农副产品持续供给能力。鼓励农产品流通主体,自建或合作建设生产基地,向生产环节延伸链条。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设立直销门店或在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设立专档、专区、专柜,发展直采直供直销。发挥对口支援、县企合作等作用,借力全国性农商互联活动、各类展会等平台,促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

(五)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供给。

1.健全农资流通网络。鼓励有实力的农资流通企业开展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合作,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服务网络优势,加快建设农资区域配送中心,发展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增强县以下农资终端配送和服务能力。开展乡镇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农技培训、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夯实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大绿色农资生产供应,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推广,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2.优化农村生活服务网络。完善农村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快建立完善县、乡、村协调发展的生活服务网络。依托乡镇商贸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提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农产品收购、农产品加工、商品配送等多种服务。利用村民活动中心、夫妻店等场所,提供理发、维修、废旧物资回收、邮政快递暂存或配送等便民服务。鼓励城镇市场主体到乡村设点,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缩小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差距。

3.加快县域文化旅游业发展。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一批特色文化产业村镇和文化产业群,认定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示范单位和实践基地,培育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项目,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路线,打造乡村休闲旅游聚集区,建设美丽休闲乡村和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在大型旅游展会进行宣传推介,实现商旅文娱体融合发展。鼓励面向全省城乡居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卡,吸引更多城市居民下乡消费。

4.规范农村市场经营秩序。围绕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文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侵权假冒等行为。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生产资料监管力度,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加强农村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严查无证无照等行为。完善农村消费维权机制,增强农村消费维权保障和维权供给,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消费者维权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维权服务。促进绿色发展,引导绿色消费。

三、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

(一)资金安排。根据中央资金规模、各县(市)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数量、县级商业建设目标类型标准等因素,省级将资金分配下达县(市),由县(市)统筹使用。

(二)项目计划。按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标准,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重点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从2022年开始,分四批推进,第一批建设期为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第二批建设期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第三批建设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第四批建设期为2024年10月到2025年12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省负总责要求,建立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方案制定、项目备案、资金分配、督导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各市和雄安新区属地责任,建立由各市和雄安新区领导牵头,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年度工作谋划、督导项目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后续整改落实、向省报送工作进展等工作,并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3.落实县(市)主体责任,建立由县(市)领导牵头,县级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选择项目、确定企业、推进建设、组织验收、拨付资金和报送信息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

1.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资金由县(市)统筹用于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的便民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推进。

2.县(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中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资金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中央资金不予支持的: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市)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报市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三部门备案,并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承办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以县(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三部门名义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三)加强项目管理。

1.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压实县(市)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设立项目建设台账,明确承办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计划投资总额等事项。

2.县(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3.市商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县(市)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方案(含项目建设清单)。

(四)加强绩效评估。

1.县(市)财政部门指导同级商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市)商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2.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项目资金日常管理报备情况等。

3.省商务厅牵头每年定期对县域商业建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到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省财政厅牵头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加强信息公布。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省、市、县三级官方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公开专栏。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县(市)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数据,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报信息审核把关,在依法保护企业信息权益和安全前提下,妥善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公开,自觉接受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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