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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8 14:48|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开展城市危旧住房摸底调查,因地制宜选择改造方式,分类施策实施更新改造。推进既有建筑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全龄友好城市。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绿色低碳建筑创建示范。实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两用”提升改造,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等管道管线,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通风设施等,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同步建立物业管理或小区自主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指导石家庄市、雄安新区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稳步开展完整社区建设。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加快补齐既有社区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鼓励在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布局简易健身场地设施,满足群众健身休闲需求。推进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做好国家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

  (四)着力打造活力街区。对老旧街区进行织补式更新改造,打造一批精品街道、城市客厅、创意园区等活力街区。改造提升生活街区,整治与街区相连的城市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打造15分钟生活圈。推进商业街区改造升级,优化功能布局,丰富商业业态。推动老旧厂区改造,活化利用闲置低效厂房,植入文化创意、“互联网+”、全民健身、夜经济等新业态、新功能,激发城市活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大力完善城市功能和推进生态修复。统筹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功能配置,推动城市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建立健全城市、街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供给。加快城市生态修复,系统推进城市水系、水体、岸线等修复,打造亲水滨水空间。抓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逐步解决季节性杨柳飞絮问题,让市民在见绿的同时能近绿、亲绿、享绿。开展好唐山、秦皇岛、衡水等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工作,到2025年,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占比达到4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水利厅)

  (六)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更新改造城市水气热等老旧管网,有效提高城市安全韧性。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供热管网热损失率控制在18%以内。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构建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完善再生水设施并拓宽利用渠道。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加快建成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快推动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推动新建设施物联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建设使用。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构建城市三维数据底板。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抓好保定、雄安新区试点建设,培育一批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全面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城市生命线安全。整合水气热、桥梁等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实时监测运行数据,实现及时预警、精准溯源和应急处置。以风险隐患排查评估为基础,针对性改造提升各类城市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防灾工程,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和挂牌保护,做好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到2025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全部挂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更新改造必须按相关规定分级审批。鼓励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有机更新方式,保护街区历史文化资源,保存街巷肌理,推动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化利用。适度增加历史建筑现代生产生活功能,留住记忆、留下乡愁。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等城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三、政策举措

  (一)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坚持结果导向,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做好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管理。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结合城市发展定位,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衔接详细规划,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科学划定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项目实施计划。探索规划先行、运营前置,在谋划城市更新项目时,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模式。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加强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明确设计管控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设计方案,规范和引导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完善存量用地政策。实行城市更新存量用地用途转换期政策,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支持各地探索更为灵活的“主导功能、混合用地、大类为主、负面清单”存量用地利用方式和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优化完善功能设施。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内,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可新增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和餐饮等服务配套功能。在不违反规划、确保安全且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对加装电梯和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以及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方式。由同一主体实施的更新单元、单元内多个更新项目,可采取整体打包方式统一立项、招标、竣工验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市政基础设施更新项目,各地可探索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在满足施工条件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直接办理施工许可。修缮类房屋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要求提交用地手续,涉及改变外立面的需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项目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根据新功能按照相应标准规范实行联合验收。支持各地探索优化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和技术措施,构建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向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倾斜,并对综合性城市更新范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承利用范例和公共空间优秀设计方案等进行支持。市、县财政部门在保障“三保”和其他刚性支出的基础上,可统筹财力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对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类除外),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能够实现自平衡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建立城市更新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在市场化企业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报基础上,选出体量较大、更新方式综合、更新效果明显、示范性强的项目,向政策性银行推送,引导在政策、产品、资金、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城市更新信贷产品,积极提供低成本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国开行河北省分行、农发行河北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市县国有企业整合资源、盘活资产,通过注入资金资产、政策支持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打造为融资能力更强的优质市场化主体,统筹实施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或“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更新改造、项目运营和物业管理。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通过居民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聚焦城市更新目标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城市建设管理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定期通报项目谋划、投资完成情况,选树优秀案例,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举措,宣传解读政策、展示更新成果,营造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城市建设管理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二)健全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地方性法规,鼓励有立法权的市谋划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规范,为城市更新提供标准支撑。对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类项目,当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条件时,允许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水平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大科技支持。加强城市更新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一批技术创新企业。支持智能建造、智慧管理、节能改造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优先将城市更新科研项目列入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相关标准制定纳入工程建设标准清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人才支撑。组建省城市更新专家智库,为城市更新政策研究、项目建设实施等提供智力支持,指导各地做好顶层设计、项目组织实施、成效评估等工作。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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