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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13 10:13|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平稳运行,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促进重点领域民间投资

  (一)扩大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坚持“因城施策”,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取消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以及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结合实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全力推进“保交楼”项目建设交付。抓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三大工程”建设,结合实际收购部分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列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扩大农林牧渔业民间投资。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政策,鼓励企业扩大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采购规模。发展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畜牧业,扩大高端畜禽品种养殖规模。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一产新业态,培育壮大休闲农业、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扩大批发零售业民间投资。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型批发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引导专业批发市场集聚发展,支持服装、家居、汽车配件、农畜产品等市场营销大户拓宽经营领域。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商加快融合,培育批发零售龙头企业,支持大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区域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分支机构落户。(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扩大工业民间投资。落实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滚动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投资扩产。围绕重点行业持续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不断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按规定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更新生产、研发、检测、试验设备进行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五)强化金融支持。研究出台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激励引导金融机构用好5000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定期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杜绝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行为。统筹利用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源,灵活运用央行抵押补充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工具,多渠道满足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主动降费让利,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做好用地保障。提前介入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选址,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项目用地需求,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以工业为主的单宗用地,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探索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加强用能支持。对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平均水平的低能耗高效益项目,全额保障用能需求。对企业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不含用煤)指标优先配置。实行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能耗单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水电气热网保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事项联合报装。对市政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规划、绿化、占掘路等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加强项目用电保障,做好省重点项目用电需求确认,配套制定电网工程建设时序。鼓励电信企业加大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播电视局)

  (九)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用好省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补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十)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建立完善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深化“双盲”评审改革,开展招标项目隐性门槛、围标串标等问题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完善项目推介机制。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储备库作用,积极向国家推介优质项目。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项目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二)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有经营性收益的交通、物流、市政、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利、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基础设施REITs项目培育、申报工作力度,加强民间投资项目前期辅导,支持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用好河北省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储备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国有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等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十四)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积极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省自然资源业务系统、省生态环境业务系统等实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类事一站办”。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工作机制,无偿为企业投资者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等各类服务,打通项目审批手续“最后一公里”,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健全解决企业拖欠账款问题长效机制。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整治,畅通12345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引导民营经营主体积极利用信用修复机制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依法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司法厅)

  (十六)持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梳理、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共性突出问题。加大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壮大政策宣介力度,强化对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推进实施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业部门协调调度机制,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投资、管项目”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对本系统促进民间投资工作逐月开展调度。强化对各地民间投资的分析指导,及时补齐发展短板,力促重点区域民间投资回稳向好。(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十八)落实重大政策。抓好《河北省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用足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机遇,谋划储备一批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

  (十九)持续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结合实际细化推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的工作措施,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民间投资分行业分地区相关数据。定期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确保政策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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