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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6 10:43|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6日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城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各市(州)完成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产生、运输、处置核准进一步规范。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县级城市具有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市(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快完善本行政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综合利用目标,储备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场所建设用地需求。2024年11月底前,各市(州)将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推动源头减量。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优化竖向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将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产生核准。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道路建设、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工程垃圾主要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拆除垃圾应当运输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分类处置;鼓励施工单位合理设计拆除程序,在拆除现场进行破碎与分拣。装修垃圾产生者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交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共同决定,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鼓励采用定时、预约上门、线上APP等方式收集装修垃圾。加强施工现场监管,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收集。(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

(四)严格运输监管。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监管。在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时,明确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清单和建筑垃圾运输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查处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视频监控、称重等设备,将监控信号接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推广适合不同场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序推进新能源替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存量治理。各市(州)要组织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梳理违规倾倒、随意堆放等问题,针对各类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有关要求,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完成治理的点位报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复核销号,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强化执法联动,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新增乱堆乱放现象。(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四川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建设标准》(DBJ51/T 230)等,结合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相关资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等设施建设,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各地要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到2025年底,全省力争新增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1000万吨/年。(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七)引导产业发展。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研发,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至少培育1家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按照《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JTG/T 2321)等标准规范要求,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并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做好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考。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应用情况作为绿色施工的评价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监管能力。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立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共享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数据。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依法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产生、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信息纳入系统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退出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综合采用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巡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科技支撑。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等,推动组建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支持相关技术标准、课题的研究和编制。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新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研发,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品质工程项目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和用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州)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力量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各地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建设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3)装修垃圾。指不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3.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利用总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百分比。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 + 回填利用量 + 回收利用量 + 资源化利用量)/ 同期建筑垃圾总产生量 × 100%

4.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5.建筑垃圾堆填场。指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

6.建筑垃圾填埋场。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堆填的场所。

7.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集中临时分类堆放建筑垃圾的特定场所。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再生产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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