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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24 11:33|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发改环资〔2024〕1228号)和省商务厅等7部门《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24〕2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4日  

 

河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发改环资〔2024〕1228号)和省商务厅等7部门《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冀商建设字〔2024〕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24年度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汽车报废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基础上做如下调整,其它不变。

(一)提高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1.5万元。

自4月24日起提交符合条件补贴申请的消费者,均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限定消费者拟报废乘用车持有时间

消费者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置换更新是指消费者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售出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置新乘用车的行为。

(一)活动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

对消费者售出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在同一人名下,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四)补贴标准

对售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售出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五)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手机终端懂车帝APP,搜索“河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专题页,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本人银行一类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售出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售出前《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所购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活动期限内完成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开具。退回补证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提交。

三、资金管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由中央财政和我省按9:1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进行补贴,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清算。

优化汽车报废更新拨付监管流程。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原则上每月两次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商务厅。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汇总后报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汽车置换补贴资金拨付监管流程,参照汽车报废更新拨付监管流程执行。

四、职责分工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具体组织实施,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审核层级均为市级。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为相关部门开设端口,提供服务保障。

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信息并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市级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汽车报废更新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车注销信息、二手车和新车登记信息。市级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规范开展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市要结合实际,细化操作流程和政策措施,既方便消费者申报又确保审核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广泛宣传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政策措施,设立并公布各相关部门咨询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和企业诉求,防范舆情风险,把好事办好。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市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准确把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收回资金、还要取消资格、记入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多方协同联动。发挥行业协会、机构及各类媒体平台作用,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金融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设计适合置换更新的消费信贷和保险产品,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鼓励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给予汽车报废更新消费者配套补贴政策,购车时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享受企业同等置换补贴政策;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让利、补贴等形式加快生产销售和回收拆解,扩大财政资金撬动效应,挖掘消费潜力,释放消费活力,扩大消费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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