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我委修订了《河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河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省内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我省的起点分输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集输管道及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除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外,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雄安新区内管道运输价格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有序竞争,保障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管道运输业务的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资源整合,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统筹兼顾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科学制定定价办法、设置相关参数,适时评估调整,保持相对稳定,保障管网平稳运行。
第七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未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的财务核算独立,并从严核定运价。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九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并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8%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
(一)实行同网同价的,管道运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管道运输企业年实际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输价格。其中,因特殊原因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输价格。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根据各条管道输气量之和确定统一的价格。
(二)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按照本条(一)中规定执行。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四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项目申请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经营期40年确定。项目申请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新成立企业制定的价格试行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对新成立的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达产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成本信息编制和报送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供电厂发电直供用户管道项目,供需双方对管道运输价格协商一致的,经报省发展改革委校核确认后执行;未能协商一致的,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二条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各市统一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7〕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