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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29 09:51|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我委起草了《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757

  电子邮件请发至:hbhz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

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

第二条  能源消费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不包括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

第三条  能源消费替代(以下简称能耗替代)是指“两高”项目的新增能源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能源消费来实现。

第四条 “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二章 替代政策

 

第五条  实施替代的“两高”项目范围以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为准,实行动态调整。

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不需要进行能耗替代。

第六条  替代获取的主要途径:

(一)实施节能技改减少的能源消费;

(二)关停或拆除设备设施减少的能源消费;

(三)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以下简称绿电)、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

(四)对涉及民生或重大生产力布局的项目,可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承诺函,统筹调剂本区域能源消费量作为项目能耗替代来源,且投产前全部落实。

第七条  能耗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替代系数为1.1,其他地区为1.0。

能耗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

其中,Q指能耗替代量;D指扣减本企业(集团)替代量后〔产能置换项目购买的省内产能对应的能源消费量,视同本企业(集团)替代量〕,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K指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求,动态调整“两高”项目能耗替代系数。

第九条  “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来源应当在项目申请节能审查前落实,实际完成量应不低于替代总量的35%,其余部分应在投产前全部完成。

以绿证(绿电)作为替代量的“两高”项目,项目投产满一年后应定期购买绿证(绿电),年度合计购买量应与实际能源消费量相符。

 

第三章 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

 

第十条  对跨市域的产能置换、整合搬迁等项目,能源消费指标同步随项目跨市域转移,转移量不低于项目退出年前一年实际能源消费量的50%。若两地政府协商一致,以协商意见为准。

通过上述途径形成的替代量,在企业(集团)内部跨市域使用的,由相关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替代源需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替代源:企业形成的能源消费减少量,并且已纳入统计;

(二)设备替代源:具有计量装置、用能记录等,可追溯、可计算实际发生量;

(三)绿证替代源:替代周期内绿证未过有效期;

(四)时限: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在同一个五年规划期内。

第十二条  能耗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的能源消费量,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能源消费替代源,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企业整体关停、转产,能源消费减少量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按照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企业部分用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改,提高能效水平形成的能源消费减少量,按照相同产量下,技改前后统计数值的差额测算。

(四)购买的绿电、绿证量,用于替代电力消费量时,按电量测算;用于替代其他能源品种时,不得超过其他能源品种消费量的50%。

(五)以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承诺函形式落实的能耗替代量,不得超过项目所需能耗替代量的50%。

以上测算中,对跨五年规划期且平均值高于当前规划期内平均消费量的,按当前规划期内平均消费量测算。

 

第四章 替代方案编制与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两高”项目节能报告中编制能耗替代方案相关篇章。符合要求的由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再单独出具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方案根据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在节能审查时由相应节能审查机关同步开展。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项目能耗替代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耗替

代方案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能耗替代方案主要审查内容:

(一)替代方案的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项目新增能耗消费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替代源的可行性,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对当地节能目标完成影响评价;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真实有效;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节能评审后能耗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落实替代源,并修改替代方案。 

第十九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能耗增加的、替代源发生变更的,应落实新的替代源,并编制补充方案,报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能耗替代工作,协调能耗替代来源,组织跨企业、跨区域能耗替代指标交易,并对能耗替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两高”项目能耗替代落实情况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或行政区域内项目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节能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符合严重失信情形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两高”项目投产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量。未落实替代方案的“两高”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负责“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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