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方案
为高质量推动河北省增量新能源竞价工作,明确竞价组织模式、开展方式、竞价流程等,保障竞争公平、审核公正、结果公开,依据《河北南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冀北电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流程透明化、规则统一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电量,建立“申报-审核-竞价-公示-考核”标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竞价模式设计
(一)竞价组织方式
竞价工作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委托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级电网企业”)开展,竞价工作依托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网站等省级电网企业平台的竞价业务功能模块(以下简称“竞价平台”)开展。
(二)竞价主体与资质
1.主体范围
2025年6月1日(含)后实现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含光热发电项目、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和存量新能源项目、已纳入机制范围的新能源项目。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的风电、光伏发电,以及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等项目,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竞价主体主要包括:
(1)竞价通知发布时已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
(2)竞价通知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竞价组织次年底前可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2025年开展首次竞价时,新能源项目的全容量并网时间应为2025年6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
(3)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可由代理商代理竞价。代理商应与所代理用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现阶段,分布式项目竞价代理商应为在河北、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公示的售电公司,代理项目总容量河北南网、冀北电网均不高于10万千瓦。同一场次中,分布式项目仅可选择一家代理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代理商当年代理的分布式项目最早投产时间和最晚投产时间(不晚于竞价组织次年12月31日)间隔不得超过1年。2025年开展首次竞价时,项目代理时间相应调整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
各类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集中式项目并网时间和实际并网容量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和容量为准,其中单个项目分多次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以许可证上明确的最晚并网时间为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容量与下达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规模一致的视为全容量。
(2)分布式项目(含分散式风电)并网时间和实际并网容量以省级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并网时间和容量为准,其中省级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容量与备案文件或下达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规模一致的视为全容量。
(3)因风机和光伏逆变器选型原因,实际并网规模略小于核准(备案)文件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模的,也可视为全容量并网。其中,风电项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光伏项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逆变器容量。风电项目最小机组容量和光伏项目最小逆变器容量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文件。
2.资质要求
(1)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信息(总容量,最小单机容量,投产时间等);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
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散式风电、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自然人光伏提供户主身份证)、项目信息(总容量、上网模式、投产时间等)。
(2)未投产项目
风电(含分散式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信息(总容量,最小单机容量,预计投产时间等)、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文件。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及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文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或者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建筑为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信息(总容量、上网模式、预计投产时间等)。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文件。个人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或者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项目信息(总容量、上网模式、预计投产时间等)。
(3)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
代理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用户委托代理协议(包含代理双方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等),按单体项目申报要求提供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需的相应文件及项目信息。
(三)竞价电量规模
1.总体竞价电量规模
首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结合本地区增量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和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确定。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竞价电量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预计完成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2.分类型竞价规模
风电、光伏等分类型竞价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参考新能源分类规划建设目标等因素确定。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可单独组织竞价,确定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和机制电价。
3.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
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一般不高于其全部上网电量,现阶段申报电量规模比例上限为80%。
4.设置申报充足率
竞价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参与出清的电量规模不满足充足率要求时,对应缩减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直至满足最低要求。
申报充足率=∑该类型参与出清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
(四)竞价方式与价格限制
1.竞价上下限
竞价申报设置竞价上下限,各项目申报价格时需在设置的竞价上下限内申报。竞价上下限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
2.机制电价及入选电量
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入围机制的项目和电量。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原则上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不得低于竞价下限。如多个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则按申报电量占比分配剩余竞价电量。若项目入选电量占申报电量的比例低于30%(含),取消最后入选项目的入选结果,可参与后续竞价,机制电价按照调整后的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无法组织竞价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和机制电价形成方式。
(五)执行期限
风电、光伏执行期限分别为10年、12年,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执行期限为14年,后续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调整。起始时间,竞价组织当年投产项目为次年1月1日;当年未投产项目为申报全容量并网时间的次月1日,如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所在月末前覆盖电量自动失效,自实际投产次月1日起开始结算。
(六)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年10月组织开展下一自然年的竞价工作,年度中长期交易组织之前完成全部竞价工作。
三、竞价流程
(一)发布竞价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竞价通知,明确年度竞价电量规模、申报充足率、竞价项目类型、申报价格上下限、执行期限、单个项目申请机制电量比例上限等相关事项。
(二)发布竞价公告
省级电网企业发布年度竞价公告,明确竞价工作安排。
(三)提交竞价材料
各新能源项目按照资质要求通过新能源云(https://sgnec.sgcc.com.cn)、网上国网(手机端APP)服务平台、95598智能互动网站(https://www.95598.cn)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
(四)审核竞价资质
省级电网企业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中相关问题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履约保函提交及审核
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项目应向省级电网企业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网点开具的履约保函,省级电网企业审核履约保函真实性、规范性。已投产项目、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参与竞价的,原则上不收取保函。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按照其代理项目总规模(剔除不收取保函的项目)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内容模板详见附件。
保函金额按照项目装机容量、同类电源过去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燃煤发电基准价三者乘积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暂定为8%。保函的金额四舍五入取整至千元,下限为5000元,有效期为项目申报的全容量并网时间后一年。
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布后可申请退还保函,入选项目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保函;入选项目若未按期全容量并网的,省级电网企业可根据项目投产等履约情况申请使用保函,向保函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其投产情况。
(六)组织竞价及出清
通过履约保函审核的新能源项目开展竞价申报,填报竞价项目拟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和申报电价,竞价采用一段式申报。竞价主体申报完成后,平台竞价信息将自动封存,不再更改。所有竞价主体完成竞价申报后,按规则开展竞价出清。
(七)公布竞价出清结果
竞价出清结束后,省级电网企业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网站等服务平台公示拟入选的项目。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入选电量规模、机制电价。代理后统一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入选总电量、代理项目名称、代理项目类型、代理项目入选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级电网企业,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异议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正式发布。
(八)签订协议
竞价结果公布后,电网企业与入选项目签订差价协议,入选的代理项目可由代理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协议。
四、保障机制
(一)考核机制
参与竞价并纳入增量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如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延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实际投产日期前的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按延期天数每日扣除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的0.8‰作为违约金。如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晚超过6个月,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取消3年内该项目竞价资格,并扣除该项目全额履约保函资金。对于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按照其代理项目(剔除不收取保函的项目)装机容量占比分别计算履约保函资金及违约金。
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天数,提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计入投产延期时间,可免于取消后续竞价资格以及扣除保函资金。使用履约保函时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
(二)并网监督
省级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避免因电网原因导致新能源项目不能按期投产。竞价主体应及时推进相关工程进展,确保按期投产。
(三)信用管理
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时,应纳入信用管理,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入选结果无效,三年内禁止竞价:
(1)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行为自律
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新能源项目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竞价组织方要严守保密规定,保障竞价工作公平公正。
(五)争议处理
因竞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争议问题,优先通过省级电网企业与竞价主体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裁定;若仍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争议解决期间,其他竞价主体的竞价工作事项仍需正常进行。通过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工作的,代理商视为法定竞价主体,发生争议时由其代理的项目主体应首先与代理商协商处置。
附件: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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