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
为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企业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附件
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企业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照本办法向省发展改革委举报省内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省级受理、属地管理”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并向各市转交举报事项。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置、奖励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章 受理与核查
第四条 下列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属于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违规建设项目,包括未办理或违规办理产能置换、项目备案手续的钢铁冶炼项目,未通过市级自查、省级核查的批建不符钢铁冶炼项目,通过市级自查、省级核查后又违规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
(二)封停设备复产或置换设备退出不及时,包括已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长期封停的设备复产,用于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在相应新建钢铁冶炼项目投产前未按规定退出;
(三)变相新增产能,以铁合金、铸造、锻压、机械制造等名义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包括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向钢铁企业销售铁水。
已通过市级自查、省级核查的钢铁冶炼装备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设置举报电话,并通过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举报通道、河北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明确具体的证据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奖励范围内的;
(二)举报事项发生地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
(三)无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的;
(四)举报事项所涉企业正在通过举报调查、行政检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已经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合议后认为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线索由河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省发展改革委,同步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信息后,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举报信息转交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联合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政府同意的书面核查报告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情况复杂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可延长反馈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相关市政府进行调查。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及以上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举报实际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三个月内连续举报同一企业不同事项的,奖金累计不超过最高奖励标准;
(五)最终认定的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完全一致的,对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违规事实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举报平台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正在或已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二)负有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其他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义务的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四)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金金额;
(五)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六)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
第十一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每违规新增1万吨炼铁或炼钢产能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装备产能规模依据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核定。
第十二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市政府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予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局)安排专人在获得奖励条件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开户行等必要信息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举报人可申请延长奖金领取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待相关程序终结后再发放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资金由相关市政府统筹安排,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规范制度,加强举报奖励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对举报信息、奖励发放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核查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奖励金额等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后不转送有核查处理权限人员,核查处理人员对举报内容不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