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生活垃圾
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减轻社会影响。
(2)控制风险,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预案编制、应急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
1.5 事故分级
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市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负责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2.3 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安委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一般、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进行督办。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本市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协调组织事故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引导舆论;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事故救援现场记者、配合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维护公共秩序;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负责承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总工会:参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人社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救援所需市级应承担资金;负责承办市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污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承办市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市管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故污染监测工作,提出预防次生、衍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对策及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负责承办市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做好地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伤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受损通信基站、设备抢修,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而损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而损毁的归属于电力公司的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和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托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现场总指挥;超出事发地所在区应急处置能力,需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2.5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负责主责处置安全事故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应急救援队伍、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企业参加。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及做好网上舆情保障等工作。
(6)现场专家组:成员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及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人社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
各区可参考设立本级工作组。
2.6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救援所需区级应承担资金;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疏散、安置善后、维稳工作,配合市指挥部承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其他事项。
2.7 专家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8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8.1 建设单位负责保障现场安全施工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基础和经济条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2.8.2施工单位负责组建满足工程需要的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及设备进行抢险救援,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事故信息,并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8.3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事故发生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在30分钟内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2 预警
3.2.1 预警转发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信息,进行安全提醒。
3.2.2 预警应对措施
(1)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市、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各类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②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应对措施;
③向各建设工程在建工地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2)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应急组织指挥机制,各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督促落实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③采取停工、撤出施工人员等措施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
3.2.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当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电话报告。事发地所在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接到人员伤亡的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和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并及时续报事故原因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4.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抢险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组织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3)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4)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5)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区应急响应也应同时启动。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房屋设施抢修等重大决策。
(3)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群众安置、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4)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公安部门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公安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员提供通行便利。
(5)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市级专业抢险队伍(必要时调动临近区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承担抢险任务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受困人员开展营救。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市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6)医疗卫生组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7)信息舆情组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组织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做好安抚工作,并适时开展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或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9)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现场指挥部可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派出专家工作组到现场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提出解决方案,供研究决策,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10)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总指挥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组织发布信息。
(3)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协助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5)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同时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保障事故伤员能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6)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7)医疗卫生组立即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配合抢险救援组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8)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度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协助指导事发地所在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2 资源调动
发生由市级层面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发生由区级层面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区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5.3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做好指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
5.4 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等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6.2.1 事故调查主体
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6.2.2 事故调查内容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推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督促市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地铁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的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相应救援组织架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救援物资及设备,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7.1.2 各区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需要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当现场救援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7.1.3 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实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规定数量的设备物资。
7.2 通信保障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讯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7.3.1 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3.2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队伍、专家库、物资装备等的建设,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
7.5 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业施工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
8.2 责任与奖惩
8.2.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2.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等行业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2.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
8.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水利、给排水、污水处理、铁路、公路、水路等专业工程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编制企业应急预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天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对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应对能力,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事故的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渗滤液事故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力抢险、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危害和损失程度,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所在区开展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工作,组织编修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区、各成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协调、指导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演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对直属双口、大韩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量(包括渗滤液处理量、设施量等)逐级履行审核确认程序,明确所需预算资金的编制标准和审核依据等相关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安全知识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局: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助开展事故污染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对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的财政负担经费需求进行审核,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级负担部分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公安局: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现场周边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抢险车辆通行保障工作;负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
市水务局:负责协助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可以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补充。
2.4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区设立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并下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辖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统一指挥辖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现场指挥部设置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发生后,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故超出事发地所在区的处置能力,需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各项工作负责人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开展事故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组织研究并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请求增援。
2.6 专家组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依托相关行业专业人才信息库,联络选调垃圾处理、渗滤液处置、工程建筑、污染防治、医疗救治等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研判事故原因、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抢险救援、研判事故危害发展趋势、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3.1.1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渗滤液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风险隐患。对于不能解决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区城市管理委或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报告。
3.1.2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监管,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风险防控
3.2.1 风险隐患
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发生渗滤液事故的主要风险隐患有:
(1)垃圾填埋堆体有发生位移滑坡倾向或者已有位移滑坡发生;
(2)垃圾填埋堆体含水率高,渗滤液水位高;
(3)渗滤液处理设施因故未能正常运行,或渗滤液处理设备能力下降,导致渗滤液大量存积;
(4)垃圾填埋堆体出现防渗膜破损、渗漏;
(5)渗滤液调节池或存储池发生或有发生破损、渗漏、外溢趋势;
(6)由于极端天气原因,可能造成填埋场渗滤液水位激增;
(7)其他可能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发生概率显著增大的情形。
3.2.2 防范措施
(1)定期开展垃圾填埋堆体稳定性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查找原因,组织整改;
(2)加强对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定期检修养护,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符合设计要求;
(3)加强场区日常巡查维护,确保覆盖土层、排水沟、盲沟、截洪沟等设施排水顺畅,雨污分流设施有效运转;
(4)加强对垃圾填埋堆体含水率监测,及时实施导流,降低堆体含水率。必要情况下,经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可将渗滤液外运至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或单位处理,并达标排放;
(5)加强对渗滤液调节池、存储池及周边围护结构以及进出水管路的日常巡查监控和维修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渗漏点位;
(6)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配备配齐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做好防范工作;
(7)其他能够消除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时限
发生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委报告。事发地所在区、市城市管理委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和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动态和处置进展。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2.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组织调集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或收集渗滤液,避免渗滤液向外环境扩散,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3个级别。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或发生存在围埝溃坝、重大管涌、重大火灾等一种以上情形,且已经严重危害到场外环境安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和工作职责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3)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市城市管理委组织抽调全市相关专业人员和车辆,投入应急处置工作;调运土方、砂石、挖掘机等抢险物资及机械设备;建设外围土方围挡、隔离沟渠,阻断渗滤液外流扩散;抢建应急存放池,挖掘导流沟渠,有序控制渗滤液流向;调用专业渗滤液应急处置设备,启动渗滤液现场应急处理;组织对填埋堆体进行抢修,减少渗滤液外溢;调增场内渗滤液调节池、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最大程度发挥既有设施处理效率;组织对填埋场场内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次生隐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组建集结渗滤液外运车队,开展渗滤液外运;会同生态环境、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渗滤液应急外运和协同处置,及时排除险情、消除环境隐患。
②市水务局组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开展渗滤液应急协同处置;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指导污水处理厂做好渗滤液接收计量和达标排放工作。
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机构对渗滤液进行检测分析,对现场及周边土壤、空气、地下水等要素进行环境监测,开展污染跟踪;指导渗滤液等污染物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指标监管,防止发生超标排放。
④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医疗救治组,确定定点救治医院;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专业车辆,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组织对现场及周边区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⑤市气象局密切监测事发区域降水等气象情况,对三日内的降水信息进行预测,每天通报降水量、降水时间等关键信息。
⑥市公安局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加强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治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撤离。
⑦市财政局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资金使用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⑧市委宣传部组织主流媒体对事故原因、处置及进展情况进行新闻报道。
⑨市委网信办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并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
⑩市应急局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⑪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⑫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集区内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按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且污染范围控制在场区以内的,市级层面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和工作职责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3)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现场态势需要,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市城市管理委抽调事故所在地和相邻区的专业人员和车辆,投入应急处置工作;调拨土方、砂石等抢险物资及机械设备;对场区围墙进行加固加密,防止渗滤液向场区外扩散;组织对填埋堆体或渗滤液调节池等设施外泄点位进行修补;调增场内渗滤液调节池、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最大程度发挥既有设施处理效率;对外泄渗滤液导流、收集,密闭存储;协调对接渗滤液外运车辆,做好外运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启动。
②市水务局协调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做好渗滤液应急接收准备。
③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环境监测、污染跟踪,指导渗滤液等污染物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启动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工作。
④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组织开展救治工作;对场内环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⑤市公安局对事发周边区域采取交通管制;协助做好场区内人员疏散、撤离。
⑥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⑦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集区内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按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
5.1.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提供支持支援和指导。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和工作职责派出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现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成员单位做好支持支援和指导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3)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所在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提供相应的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持。
5.2 新闻与舆情应对
市、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3 应急结束
5.3.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等应急结束的条件实现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 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结束一级应急响应或二级应急响应;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结束三级应急响应。
5.3.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6.2 调查评估
6.2.1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政府。
6.2.2 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值守应急准备,承担本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先期处置任务。
7.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和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保证在发生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能够有效应对。
7.3 资金保障
7.3.1 运营单位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需要。
7.3.2 财政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 通信保障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7.5 技术保障
依托城市管理、环境治理、医疗救治等行业的专业人才信息库,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相关专家,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7.6 培训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3 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区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市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天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危害、损失程度,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一)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一)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一)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一)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