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字〔2022〕57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无废城市”建设经验和做法,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衡水“无废城市”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以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核心,重点做好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降低填埋废物的种类与数量,形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发展格局,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构建“无废”园区、“无废”小区、“无废”乡村、“无废”学校、“无废”旅游,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京津生态屏障基地,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一体推进。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补齐短板和弱项,分类确定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末端安全处置等各方面任务;加强各部门各领域统筹衔接,强化建设工作系统性、协同性、配套性和永续性,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体系。
创新引领、市场驱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无废城市”建设全过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思路方法举措,强化科技动力支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依法治理、分类施策。坚持遵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方式,因地制宜设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方法、措施、路径,不断优化完善阶段性建设指标体系,依法压实各方责任,依法治污、因势利导,破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难点堵点问题,保障“无废城市”建设有力推进。
党政主导、全民共建。坚持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组织推进,大力宣传“无废城市”理念,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治共建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格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三)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5年底,建成完善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体系,推进各类固体废物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与多部门协同治理,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重点提升高热值固废资源化和高值化利用;推进主要农业废弃物收运体系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成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推进市场机制、强化监管能力。通过系统性规划、精细化管理和“固产”融合发展,形成共建共享的“无废文化”创建氛围,多场景、多特色“无废细胞”打造成功,“无废”理念深入人心;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公众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城市精细化和现代化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2.阶段目标
全面启动阶段(2022年)。“无废城市”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固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在重点机构、社区完成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重点建设阶段(2023—2025年)。“无废城市”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类指标全面达成,“无废文化”培育工作初步完成。
持续推进阶段(2025年之后)。相关工作持续推进,总结形成衡水市“无废城市”建设模式和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
(四)建设指标。从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5个方面,制定5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和58个三级指标,构成衡水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其中,三级指标包含26项必选指标、24项可选指标、4项河北省特色指标、4项衡水市特色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引领,构建无废制度体系
1.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围绕加强固体废物源头分类、完善固体废物收运体系、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强化固体废物末端利用处置等关键问题,组织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统一工业固体废物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申报制度、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探索装修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制度,建立装修垃圾台账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职责体系。发挥“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顶层引领作用,明确“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组织领导、推动实施、综合协调以及措施保障等工作,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各成员单位围绕指标体系,逐一对照自评,建立部门工作方案,对于优势指标要持续巩固,对于劣势指标要逐一定措施,积极与专家探讨,确保各项指标齐头并进、按时达标。
3.强化标准规范支撑作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参与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标准与规范,促进上下游间标准衔接。以飞灰资源化利用、污泥精细化管理、有机固废高值资源化利用为重点,与高校、相关协会等合作,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内控标准。
(二)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现农废全量利用
4.完善秸秆收储运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村、企业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中心,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建立秸秆收储站点,建设形成完备的“收储中心+收储点”二级秸秆收储网络。建立节约高效的秸秆运输网络,形成以政府为引导、企业和收储组织为核心、秸秆经纪人为纽带、农户广泛参与的市场化收储运体系。
5.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等利用为主导,以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为辅助,促进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安平县、故城县秸秆发酵沼气发电项目、生物有机肥项目为样板,积极推进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燃料、秸秆发电等秸秆能源化工程建设,开展秸秆离田饲料化体系建设。
6.加强畜牧业转型升级。依靠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逐步淘汰散养户,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将分散式养殖转向规模化养殖。以散小养殖户管理为重点,完善田间工程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制造和使用有机肥。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鼓励畜禽粪污就近就地综合利用,推动形成可持续运行机制。落实绿色有机农产品有关补贴政策,引导散小养殖户养殖粪污规范化管理。
7.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在畜禽养殖户比较集中的重点村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动物隔离场、畜禽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大型规模饲养场,建立满足需要的收集暂存点。收集暂存点负责病死畜禽消毒、包装、收集工作,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运输、处理收集暂存点的病死畜禽。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副产品深加工,生产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
8.发展绿色生态循环畜禽养殖业。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种养循环的多种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实现畜禽养殖与农林种植协同循环利用。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养殖场创建。提高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推广固体粪便堆肥技术、粪便垫料回用,推动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产业,建立集中处置中心生产有机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
9.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和生态地膜。推广应用0.01毫米以上的标准地膜,实现超薄地膜使用量趋零。在地膜销售使用关键时节,鼓励各地使用标准地膜产品,严厉打击销售0.01毫米以下聚乙烯地膜行为。有序推广生态地膜,筛选地膜使用大县(市、区)开展生态可降解地膜应用示范,优选生态可降解地膜产品,为科学推广生态降解地膜提供技术支撑。
10.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置体系建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置试点,率先推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废旧地膜回收体系。依托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以及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加工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残膜收购,因地制宜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形成回收网络。
11.推广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和控制农药、化肥使用,力争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粮食营养性和安全性水平,保证粮食生产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在集中连片农业生产地区推行高效施药机械防治技术,选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鼓励和引导农民积造农家肥,施用商品有机肥,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生产技术模式,构建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
12.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统计体系,全面摸清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情况,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存量、产生量及回收处理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建立统一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储存点,构建社会化的回收链条,实施奖罚机制,完善“统一回收、集中运输、全程无害化处理”的有效回收处理机制,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加快工业绿色升级,持续降低产废强度
13.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三线一单”为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围绕“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依托行业协会、国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聚焦产业发展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持续锻长板补短板,推广先进绿色制造工艺,提升先进制造业。推进安平丝网、景县铁塔钢构、饶阳轨道交通和深州(中欧)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装备制造园区建设和企业转型发展工作。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创新引领、智能高效、绿色低碳、结构优化为核心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体系。
14.加快特色产业绿色转型。坚持高性能、多功能、高端化、绿色化主攻方向,重点发展高性能复合材料、新型功能材料、前沿新材料,突破一批原始创新技术和关键工艺装备,加快推进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支持打造新材料供给端、需求端创新联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拓展新材料应用领域。重点建设衡水高新区工程橡胶、枣强复合材料、景县橡塑制品和化工材料等新型功能及复合材料产业基地。到2025年,打造1—2个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基本建成集群化、绿色化、多元化、高端化新材料产业体系。
15.提升食品及生物制品产业绿色制造水平。围绕粮食加工、油脂加工、饲料加工、果蔬加工、肉制品加工、休闲食品、方便食品、调味品、酒水饮料、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11个食品细分市场,积极培育构建与生产方式融合的低碳产业链以及与生活方式融合的绿色供应链、销售链、消费链,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采用绿色工艺,推行绿色包装,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创新食品加工、供应、消费模式,推动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功能化、休闲化发展。重点建设深州粮油、饶阳果蔬、衡水高新区酒水及健康饮品、安平熟食等食品绿色产业园区。
16.推进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实施废钢、废塑料、废轮胎、废旧动力蓄电池等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管理,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准入公告,加强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培育一批高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企业。
(四)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促进生活源固废源头减量
17.推进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研究制定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8.推广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安平县、饶阳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鼓励其他县市区有序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2022年,屋顶分布式光伏完成装机9万千瓦;到2025年,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50万千瓦。落实宾馆、酒店、民宿、餐饮经营场所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客房日用品和一次性餐具,鼓励消费者自带“布袋子”“菜篮子”。推广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停止使用一次性杯具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倡导双面打印、更换笔芯,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推进“光盘行动”,推广可重复使用的筷子和餐具,推进易腐垃圾减量化。加大会展业绿色发展、办展设施循环使用宣传力度,引导和推动会展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19.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明确寄递企业管理规范,推进过度包装、随意包装专项治理。推广应用可降解塑料袋等环保包装产品,加强物料管理和先进包装技术应用,进一步降低单位快件包装耗材,加快包装物循环使用,大力推广循环中转袋(箱)、笼车等设备,鼓励企业使用循环快递盒。全面停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
20.开展无废细胞建设。以节约型机关、绿色采购、绿色学校、绿色快递网点(分拨中心)、“无废”景区等为抓手,大力倡导“无废”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无废细胞”建设,配套“无废细胞”建设标准、鼓励办法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创建一批“无废”机关、“无废”小区、“无废”集贸市场、“无废”景区、“无废”学校等“无废细胞”,营造全域“无废城市”共建共享氛围。
(五)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行装配式建筑
2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发展顶层设计,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将绿色建筑纳入工程建设基本要求。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
22.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积极推行全装修交付,倡导绿色、环保、简约、实用的装修理念,抵制奢华、过度装修。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3.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从建筑材料生产、施工建造、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推动建筑业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化发展。建设单位开展绿色策划,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再生品使用比例,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和再生品使用补贴费用纳入工程措施费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鼓励设计单位实施绿色设计,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可循环材料和再生产品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推广工程施工单位开展绿色施工,编制绿色施工策划文件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加强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六)严格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危废能力建设
24.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审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严格审查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最大程度减少产废企业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
25.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通过工艺改进和技术创新实现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尽可能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6.全面实施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衡水市固体(危险)废物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年度申报登记及转移运输等业务的“多流合一”,为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保障。结合“三个全覆盖”工作,推进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的可视化监管,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出入口、贮存库、处置(产生)设施等重要点位实施视频监控。
27.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衡水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鼓励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探索实现危险废物就地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工业园区结合自身需求,依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或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开展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贮项目建设,推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集中化。
(七)强化固废分类监管,完善监管体系
28.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运体系。加快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运分拣工作,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完善收运机制,制订管理制度。合理布局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分拣中心,建设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一般固废分选利用处理线。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和专用车辆,投入分拣、破碎、打包、转运等设施设备。探索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持续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企业水平,提高收运体系覆盖率。规范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建设,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严格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到2025年,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收贮运一体化中心示范项目。
29.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完善体系建设。建立收运有序、处置规范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转运、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体系,优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模式,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推进智慧监管。树立科技创新理念,加快推广新型清运车辆、污水收集处置装备的使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全流程监督检查,将清运环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一网统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警示发现和及时整改机制。
30.推进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实施大类分流。结合智慧工地建设,采用智能地磅、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垃圾开展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利用、分类外运,并对相关过程进行实时监管及电子台账记录;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对剩油漆、剩涂料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封闭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
31.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积极建设现代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以村镇和街道社区为重点,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城乡回收网点。对现有回收网点实施标准化改造、规范化经营,打造规范有序、整洁环保的示范网络。大力发展绿色分拣中心。按照土地集约、生态环保原则,根据衡水再生资源产生量和回收量,在核心乡镇和城市近郊新建一批专业化、绿色化、现代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提高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分拣加工的集约化程度,打造对接产业上下游的服务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第一组长和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推动全市“无废城市”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调度会议制度和专班联系人制度,及时督导工作进度、总结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加强“无废城市”建设考核,把“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市对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强力组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对接省“无废城市”建设专家库和技术帮扶组,着力提升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政策、产业、技术等领域专家作用,定期组织专家团队,针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探讨研究解决方案,支撑固体废物的精准、科学治理。支持组建“产学研政”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平台,组织开展技术参观学习与对接,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转化落地。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逐步明晰“无废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障渠道和资金规模。各部门根据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内容纳入下一年财政预算。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项目认证和共享机制,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股权融资,支持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发展产业基金,参与“无废城市”建设项目,鼓励并帮助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各项财政支持事项。
(四)广泛宣传发动。以“无废城市”建设为主题,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废文化”宣传工作,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衡水教育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无废文化”进课堂,实施“无废学校”创建活动。鼓励全民共同参与“无废城市”建设,通过创建“无废细胞”,提升全民对“无废城市”的认知度和获得感。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培育“无废”理念,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消费方式。
附件:1.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2.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解释
说明
3.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体系建设任务
清单
4.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工程项目建设
清单
附件1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现状值 (2020年) | 目标值 (2025年) | 单位 | 数据来源 | 责任部门 |
1 |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 工业源头减量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 0.5 | 0.4 | 吨/万元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2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 | 0.03 | 0.02 | 吨/万元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3 |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 | 100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4 | 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数量 | 15 (2021年) | 30 | 个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5 | 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数量 | 5 | 7 | 个 | 市发展改革委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6 | 城市工业领域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 | / | 完成省定 任务 | %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7 | 农业源头减量 |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占比 | 0.5 | 1.7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8 |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 建筑业源头减量 |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99.1 (2021年) | 100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单位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9 |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 | ≥30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0 | 生活领域源头减量 | 主城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 | 54.9 | 55 | 万吨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清运量★ | 50.2 | 50 | 万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1 | 主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 70 (2021年) | 100 | %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2 | 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率 | 97.6 | >99 | % | 市邮政管理局 |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3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49 | 60 | %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14 |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 54 | 6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5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秸秆收储运体系覆盖率 | 14.4 | 17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6 | 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覆盖率 | 28 | 30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17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7.7 | >99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18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85 | >85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19 | 农膜回收率★ | 86.2 | >99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0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 50 | 85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1 | 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0.8 (kg/亩) | 逐年降低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2 | 化学肥料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34.9 (kg/亩) | 逐年降低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3 | 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 | 40 | 43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4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 主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46 | 70 | %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25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主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22 | ≥35 | %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26 | 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 | / | 10 | % |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7 | 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 | / | 100 | % | 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8 | 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覆盖率 | 100 | 100 | % |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29 |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 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下降幅度★ | / | 3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30 |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 100 | 100 | % | 市卫生健康委 |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31 |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3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 | 70 | 2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33 | 农业废弃物处置 |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 100 | 100 | % | 市农业农村局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34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处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 | ≥90 | %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35 |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处置 | 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62 | ≥95 | %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36 | 保障能力 | 制度体系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制定★ | / | 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 /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37 | “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 | / | 建立协调机构,明确工作机制 | /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
38 | “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情况★ | / | 100 | %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
39 | 开展“无废集贸市场”的数量✦ | / | 20 | 个 | 各相关部门 | 牵头单位: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 ||
40 | 开展“无废学校”的数量✦ | / | 20 | 个 | 各相关部门 | |||
41 | 开展“无废机关”的数量✦ | / | 20 | 个 | 各相关部门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42 | 开展“无废企事业单位”数量✦ | / | 20 | 个 | 各相关部门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43 | “无废小区”创建数量※ | / | 200 | 个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44 | 保障能力 | 制度体系建设 | “无废乡村”创建数量※ | / | 200 | 个 |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 |
45 | 市场体系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 10.6 | 逐年提高 | 亿元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46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 | /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银保监分局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衡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
47 | “无废城市”绿色贷款余额 | 46.6 | 逐年提高 | 亿元 |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 ||
48 | “无废城市”绿色债券存量 | / | 逐年提高 | 亿元 |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
49 | 技术体系建设 | 主要参与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标准与规范数量 | / | 3 | 个 | 各相关部门 | 各相关部门 | |
50 |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及成果转化 | 5 | 逐年提高 | 项 | 市科学技术局 | 市科学技术局 | ||
51 | 监管体系建设 |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监管情况★ | / | 基本完善 | /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52 | 保障能力 | 监管体系建设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 100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53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 | / | 100 | %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
54 | 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 | 100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55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 | 100 | 100 | %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56 | 群众获得感 | 群众获得感 | “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率 | / | 100 | % | 第三方调查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57 | 政府、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环境组织、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 | / | 100 | % | 第三方调查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
58 | 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 / | ≥90 | % | 第三方调查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注:必选指标★;河北省特色指标※;衡水市特色指标✦。
附件2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解释说明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 标 说 明 |
1 |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 工业源头减量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 指标解释:指纳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
2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 | 指标解释:指纳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范围的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 ||
3 |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 | 指标解释:指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中,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通过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比。城市应重点抓好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该指标用于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少进入最终处置环节的固体废物量。 计算方法: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工业企业数量×100%。 | ||
4 | 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数量 | 指标解释:绿色工厂是指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和相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绿色工厂。该指标用于促进工厂减少有害原材料的使用,提高原材料使用效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5 | 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业园区数量 | 指标解释:指开展循环化改造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数量。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可推动实现区域内物质的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对现有工业园区开展改造升级。对拥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城市,本项为必选指标。 | ||
6 | 城市工业领域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 | 指标解释:指城市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碳排放强度相对基准年的降低幅度。该指标用于引领促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不断降低碳排放强度,为城市整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支撑。 计算方法:城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降低幅度(%)=(基准年城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评价年城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基准年城市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100%。 |
7 |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 农业源头减量 |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占比 | 指标解释:指城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占全市畜禽养殖场总数的比率。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各级畜禽规模养殖场(含轮牧牧场)。该指标用于促进推广畜禽养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计算方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占比(%)=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畜禽养殖场总数×100%。 |
8 | 建筑业源头减量 |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指标解释:指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绿色建筑是指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省市级相关标准的建筑。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计算方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新建绿色建筑面积总和÷全市新建建筑面积总和×100%。 | |
9 |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指标解释:指当年度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该指标用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应用,推动城市源头削减建筑垃圾产生量。 计算方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当年度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包含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当年度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面积总和×100%。 | ||
10 | 生活领域源头减量 | 主城区和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 | 指标解释:指城市全市域(包括城市和农村)范围内收集和运送到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 |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量★ | ||||
11 | 主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城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小区数量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市区全覆盖。 计算方法:主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的主城区居民小区数量÷主城区居民小区总数×100%。 | ||
12 | 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寄出的快件(含邮件)中,使用符合《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绿色包装材料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快递绿色包装的推广应用。 计算方法: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率(%)=快递绿色包装使用量÷快递包装使用总量×100%。 |
13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作为自选指标,如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等。该指标用于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工业资源、能源消耗。 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
14 |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工业资源、能源消耗。 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 ||
15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秸秆收储运体系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纳入秸秆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秸秆收集水平,有助于推动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计算方法:秸秆收储运体系覆盖率(%)=纳入秸秆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数量÷行政村总数×100%。 | |
16 | 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纳入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畜禽粪污收集水平,有助于推动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计算方法: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覆盖率(%)=纳入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的行政村数量÷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总数×100%。 | ||
17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秸秆肥料化(含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总量与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测算)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实现部分替代原生资源。鼓励各地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计算方法: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测算)×100%。 | ||
18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总量的比率。畜禽粪污产生量和综合利用量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确定。该指标有助于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计算方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测算)×100%。 | ||
19 | 农膜回收率★ | 指标解释:指农膜回收量占使用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加强农膜回收。 计算方法:农膜回收率(%)=农膜回收量÷农膜使用量×100%。 | ||
20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 指标解释: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计算方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测算)×100%。 |
21 |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建设期间全市域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 计算方法: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基准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评价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基准年亩均化学农药施用量×100%。 |
22 | 化学肥料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建设期间全市域亩均化学肥料施用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化学肥料施用量。 计算方法:化学肥料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基准年亩均化学肥料施用量-评价年亩均化学肥料施用量)÷基准年亩均化学肥料施用量×100%。 | ||
23 | 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 | 指标解释:化肥利用率指农作物吸收利用的养分量与所用化肥养分总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化肥利用率(%)=农作物吸收利用的养分量÷所用化肥养分总量(测算)×100%。 | ||
24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 主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能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开采和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100%。 | |
25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主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指标解释:指未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设施进行处理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的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 | |
26 | 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 | 指标解释:指当年再生资源回收量相对于基准年再生资源回收量的增长率。再生资源类别包括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旧轮胎等。该指标用于促进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再生资源回收量增长率(%)=(当年再生资源回收量-基准年再生资源回收量)÷基准年再生资源回收量×100%。 | ||
27 | 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 | 指标解释:指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的回收量与可回收物产生量的比值。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主要指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该指标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的回收水平。 计算方法: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可回收物产生量×100%。 | ||
28 | 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纳入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回收体系的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汽车销售、维修企业等)数量占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产品类废物的收集回收,有助于提升产品类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车用动力电池、报废机动车等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覆盖率(%)=纳入产品类废物回收体系的产生单位数量÷产品类废物产生单位总数×100%。 |
29 |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 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下降幅度★ | 指标解释:指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引导提高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下降幅度(%)=(基准年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评价年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基准年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100%。 |
30 |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纳入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并由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 计算方法: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纳入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 | ||
31 |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指标解释:指当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当年医疗废物总产生量的比例。 计算方法: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当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当年医疗废物总产生量×100%。 | ||
3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 | 指标解释:指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与基准年相比下降的幅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基准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评价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基准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100%。 | |
33 | 农业废弃物处置 |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 指标解释:指采取焚烧、化制等工厂化方式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占病死畜禽总数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计算方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总数×100%。 | |
34 |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处置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指标解释:指城市全市域(包括城市和农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占全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该指标用于促进发展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处理能力+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100%。 | |
35 | 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指标解释:指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水污泥量占城镇污水污泥总产生量的比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计算方法: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无害化处置的城镇污水污泥量÷城镇污水污泥总产生量×100%。 |
36 | 保障能力 | 制度体系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制定★ | 指标解释:指城市涉及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划出台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因地制宜制定“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 |
37 | “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 | 指标解释:指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信、住建、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以及工作专班、协作机制建设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形成“无废城市”建设的有效工作机制。 | ||
38 | “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情况★ | 指标解释:指将“无废城市”建设重要指标及成效纳入城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绩考核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部门持续高效开展工作。 | ||
39 | 开展“无废集贸市场”的数量✦ | 指标解释:指按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开展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社区、村镇等单位数量(含开展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绿色商场等绿色创建工作的单位)。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无废城市细胞”行为守则、倡议、标准等,并推动实施。该指标用于促进“无废城市细胞”推广建设,推动实现绿色生活和绿色生产方式。 | ||
40 | 开展“无废学校”的数量✦ | |||
41 | 开展“无废机关”的数量✦ | |||
42 | 开展“无废企事业单位”数量✦ | |||
43 | “无废小区”创建数量※ | 指标解释:该指标旨在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促进城市地区“无废细胞”推广建设,强化典型引领,推动实现绿色生活方式。各市对创建中成效突出、满足创建标准的“无废小区”予以挂牌命名。衡水市计划在基础条件较好,物业配套设施及管理健全的小区开展“无废小区”的建设。 | ||
44 | “无废乡村”创建数量※ | 指标解释:该指标旨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促进农村地区“无废细胞”推广建设,强化典型引领,推动实现绿色生活方式。对创建中成效突出、满足创建标准的“无废乡村”予以挂牌命名。 | ||
45 | 市场体系建设 |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 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资金投入总额。项目资金渠道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含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部门自筹资金(指地方政府部门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通过社会筹集的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其他资金。该指标用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投资。 | |
46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 | 指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该指标用于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计算方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数×100%。 |
47 | 保障能力 | 市场体系建设 | “无废城市”绿色贷款余额 | 指标解释: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绿色贷款余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建立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绿色贷款包括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的贷款。贷款余额可以反映国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领域的贷款规模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相关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贷款支持力度。 |
48 | “无废城市”绿色债券存量 | 指标解释: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的绿色债券存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银发〔2021〕96号),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存量可以反映国内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领域的市场规模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相关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融资力度。 | ||
49 | 技术体系建设 | 主要参与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标准与规范数量 | 指标解释:指城市内各机构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数量。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规范包括各级技术规范、导则和指南。该指标用于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的标准化,有助于相关成熟技术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 | |
50 |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及成果转化 | 指标解释:指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关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的数量。该指标有助于促进提升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的科技水平。 | ||
51 | 监管体系建设 |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监管情况★ | 指标解释:指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城市建成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管理数据的信息化监管服务系统,通过打通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各部门相关数据,实现全过程信息化追溯相关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城市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打通多部门间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壁垒。 | |
52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 指标解释:指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全市域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评估得到的合格率。该指标用于促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53 | 保障能力 | 监管体系建设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全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占所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数量的比例。该指标反映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工作成效,用于促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震慑和防范固体废物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计算方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城市全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城市全市域范围内所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数量×100%。 |
54 | 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经及时调查处理、回复的案件占比。该指标用于促进相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应对和处理。 计算方法: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及时调查处理、回复的涉固体废物案件数量÷城市涉固体废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数量×100%。 | ||
55 |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 | 指标解释:指城市辖区内年度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该指标用于深入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计算方式: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覆盖率=对年度发生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数量÷年度发生的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总数×100%。 | ||
56 | 群众获得感 | 群众获得感 | “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率 | 指标解释:指“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包括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客户端等方式,对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情况;城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情况等。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加强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了解程度。 |
57 | 政府、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环境组织、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 | 指标解释:指政府、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环境组织、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程度,例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塑料制品的减量替代、厨余垃圾减量等情况。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不断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期间的全民参与程度。 | ||
58 | 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 指标解释:反映公众对所在城市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的减量、利用、处置等管理现状的满意程度。该指标用于促进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
附件3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体系建设任务清单
(制度体系)
序号 | 任务类别 | 任务名称 | 责任主体 | 主要内容 | 完成期限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进一步加快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创新。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关键技术交流会,努力拓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和渠道。 | 2025年 |
2 | 废橡胶、废玻璃钢、糠醛等高值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创建期推动高热值固废高效综合利用和技术示范。 | 2025年 | |
3 | 积极推广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2025年 | |
4 | 危险废物 | 推动工业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技术及设备应用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在技改项目中鼓励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 2025年 |
5 |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规模化、专业化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合理核定各类设施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发展飞灰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 2025年 | |
6 | 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 | 2025年 |
7 | 危险废物 | 深入推动小微收集专业化运营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围绕服务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建设专业化小微收集体系。 | 2025年 |
8 | 加强医疗废物分类专业化管理 |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做好源头分类管控。 | 2025年 | |
9 | 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专业化建设 |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市、区)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负责收集暂存边远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 | 2025年 | |
10 | 统筹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积极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在基层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 | 2025年 | |
11 | 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 | 2025年 | |
12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推进厨余、餐厨、果蔬、农贸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农贸、果蔬市场、餐饮单位,应配套建设厨余垃圾就地收集转运体系,并加强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 2025年 |
13 | 制定合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技术方案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科学制定技术方案,组织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和沼气处理等现状的实地勘探和专家论证,加快开展封场,完成厂区覆盖、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等治理任务。 | 2025年 | |
14 | 农业固体废物 | 绿色农业防控技术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快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的推广。 | 持续推进 |
15 | 农业固体废物 | 完善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完善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两品一标”产品认证达到省厅任务目标。 | 持续推进 |
16 | 保障措施 | 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 | 各相关部门 | 参与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标准与规范3项。 | 2025年 |
17 | 固废回收相关成果转化 |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完成多项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及成果转化。 | 2025年 |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体系建设任务清单
(技术体系)
序号 | 任务类别 | 任务名称 | 责任主体 | 主要内容 | 完成期限 |
1 | 综合类 | 制定固体废物部门任务及责任清单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建立部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牵头部门。 | 2022年 |
2 |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评价考核机制 | 市“无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 将“无废城市”试点工作纳入市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指标,发布考核办法。 | 2025年 | |
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依托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系统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完善申报种类。 | 2025年 |
4 | 推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激励制度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组织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 | 2025年 | |
5 | 完善相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完成 年度任务 | |
6 | 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激励制度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优化园区空间格局,合理延伸产业链条并循环链接,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 2025年 | |
7 | 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 2025年 |
8 | 年度报告制度 | 负责“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协调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2025年 |
9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健全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机制,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 | 2025年 |
10 | 统一垃圾分类标准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省有关要求,统一实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依次按照红、蓝、绿、黑四种颜色分别标识垃圾桶站、垃圾箱房等投放设施。因地制宜采取“4+N”分类模式,在四分类基础上增加家庭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废旧家电、园林垃圾等分类标准,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2023年 | |
11 | 巩固农村垃圾城乡一体化长效机制 |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采取因地制宜、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就地利用、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到2025年,农村(城镇建成区外的建制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2025年 | |
12 | 建立衡水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设置社区(村)可回收物投放点,建设街道(乡镇)回收站,在有关县市区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探索“互联网+回收”新模式,信息化系统建设。 | 2025年 |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体系建设任务清单
(市场体系)
序号 | 任务类别 | 任务名称 | 责任主体 | 主要内容 | 完成期限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引导金融机构资金向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领域倾斜,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 | 牵头单位: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衡水银保监分局 | 提升地方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投资。 | 持续推进 |
2 |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自产固体废物高值化综合利用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 提升地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 2025年 | |
3 | 建立差别化的产业激励模式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统筹利用现有各级资金渠道支持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 持续推进 | |
4 | 环保管家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培育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 | 持续推进 | |
5 | 促进可再生利用固废市场规模化建设 |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培育和打造若干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 持续推进 | |
6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因地制宜指定扶持垃圾分类专业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快推行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参加垃圾分类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市场化运作试点工作,将一定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公共服务打包交由企业运营管理,实现规模化经营。 | 2023年 |
7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推动生活源垃圾源头减量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销售和利用。倡导“光盘行动”。倡导“绿色办公”,推动办公场所无纸化办公,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 | 持续推进 |
8 | 开展垃圾分类市场化试点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专业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快推行市场化运作,引入设备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将一定区域的环卫、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利用、处置等全部或部分打包交由企业运营管理,实现规模化运营。 | 2023年 | |
9 | 开展社会动员工作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依托城市展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建设一批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均建成1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 | 2023年 | |
10 |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 持续推进 | |
11 |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力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以推进农产品的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一产“接二连三”“跨二进三”,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加快“一村一品”示范村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推动形成一村带数村、多村连成片、产业深度融合的发展新格局。 | 持续推进 |
12 |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 实施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 |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坚持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主导,建设10个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强化整合资源、要素集聚和功能拓展,全产业链打造、全价值链提升,加快形成以国家和省级园区为龙头、市级园区为骨干、县级园区为基础的发展格局,示范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 持续推进 |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体系建设任务清单
(监管体系)
序号 | 任务类别 | 任务名称 | 责任主体 | 主要内容 | 完成期限 |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机制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研究建立涵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的“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环境部门职责边界,提升固体废物监管能力。 | 2025年 |
2 | 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排查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填埋及堆存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企业动态整治清单,持续保持动态清零。 | 2023年 | |
3 | 危险废物 | 严把环境准入关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 | 2025年 |
4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 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要求,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 | 2025年 | |
5 |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 | 2025年 |
6 | 危险废物 | 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 2025年 |
7 |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 |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加快衡水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指导企业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 2025年 | |
8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建立市、县市区、街道、社区、物业五级联动工作体系,组织居民和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统筹推进全市有物业企业管理小区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有物业的小区,考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无物业管理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管理。 | 2025年 |
9 | 推进居民小区内集中投放点建设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着力推进“撤桶并点”模式,确定分类投放点和投放督导员,明确专人进行引导和监管。 | 2025年 | |
10 | 对居住区、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全部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公示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加强对管理责任人宣传培训,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提高管理责任人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感。 | 2025年 |
11 | 生活源固体废物 | 严格分类收运监管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运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承诺书,实行“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得进出小区”的双向监督机制。制定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并加强分类监管工作。 | 2025年 |
12 | 主城区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2025年底前,衡水市市本级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100%,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 2025年 | |
13 | 建设县城垃圾分类示范区 | 牵头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25年底前,建设2—3个县级城市垃圾分类示范区,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 2025年 |
附件4
衡水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工程项目建设清单
序号 | 任务类别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责任主体 | 主要内容 | 完成期限 |
1 | 一般工业固废 | 废旧塑料回收 | 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冀州区人民政府 | 河北华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回收全市近60%使用过的医疗输液袋、输液瓶等,经清洗粉碎等工艺后,以产品形式将产生的塑料碎片贩卖给下游利用企业,提升全市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率。 | 2022年底 |
2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景县人民政府 | 衡水鸿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年处理16000吨输液瓶、输液袋、透析壶、药瓶,1000吨废旧玻璃瓶,35000吨废旧矿泉水瓶、饮料瓶回收利用,提升全市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率。 | 2022年底 | ||
3 | 玻璃钢废弃物综合利用 | 市科学技术局,枣强县人民政府 | 恒润集团有限公司 | 与华北理工大学、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开发玻璃钢废弃物建材利用方向。 | 2022年底 | |
4 | 废玻璃钢、废橡胶等高热值有机固废协同利用项目 |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 | / | 玻璃钢、废橡胶热解资源化利用。 | 2023年 | |
5 | 安平县、饶阳县生活垃圾焚烧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平县人民政府、饶阳县人民政府 | 中节能(安平)焚烧发电厂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2021年底 | |
6 | 故城县、景县、阜城县生活垃圾焚烧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故城县人民政府、景县人民政府 | 光大环保能源(故城)焚烧发电厂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2021年底 |
7 | 一般工业固废 | 深州市、武强县生活垃圾焚烧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州市人民政府、武强县人民政府 | 深州首创环保能源焚烧发电厂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2021年底 |
8 | 冀州区、枣强县生活垃圾焚烧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冀州区人民政府、枣强县人民政府 | 衡水冀州泰达环保焚烧发电厂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2021年底 | |
9 | 桃城区、武邑县、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生活垃圾焚烧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桃城区人民政府、武邑县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 中节能(衡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2021年底 | |
10 | 危废处置 | 30万吨/年工业废盐综合利用工程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渤海宏铄衡水清洁技术有限公司 | 拟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年综合利用工业废盐10万吨,含7万吨/年的废盐类危险废物,3万吨/年的废盐类一般固废,建设1条5万t/a单盐(包括氯化钠废盐4万t/a、硫酸钠废盐1万t/a)处理线、1条2万t/a混合盐处理线、1条3万t/a一般固体废盐处理线;二期工程年综合利用工业废盐20万吨,含18万吨/年的废盐类危险废物,2万吨/年的废盐类一般固废,建设1条10万t/a单盐(包括氯化钠废盐6万t/a、硫酸钠废盐4万t/a)处理线、1条5万t/a混合盐及3万t/a液体废盐处理线、1条2万t/a一般固体废盐处理线。 | 2025年底 |
11 | 小微收集 |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 | 河北佐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节能致诚(河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睿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片区管理原则合理布局试点,各试点按照经营范围和管理要求开展收集贮存转运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小、处置费用高、收集转运困难、管理风险高的问题。 | 2025年底 |
12 | 危废处置 | 废活性炭再生 | 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人民政府 | 河北佐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采用热再生法,废活性炭再生1万吨/年。 | 2025年底 |
13 | 刚性填埋场 | 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人民政府 | 河北佐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库容4.96万立方米刚性填埋场。 | 2022年底 | |
14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 |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 | / | 通过对飞灰进行水洗、提取、余渣建材化等综合的技术,可实现飞灰全量资源化。 | 2025年底 | |
15 | 机动车维修拆解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河北元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废机油等汽车拆解危险废物收集。 | 2025年底 | |
16 | 机动车维修拆解危险废物收集试点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衡水宇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废机油等汽车拆解危险废物收集。 | 2025年底 | |
17 | 废酸再生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衡水精臻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废酸资源化利用。 | 2025年底 | |
18 | 镍镉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 | 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人民政府 | 河北佐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以废弃镍镉蓄电池作为原料,通过技术研发,开发镍镉蓄电池高效拆解、有价组成高值回收技术,实现废弃镍镉蓄电池中塑料、金属、正负极活性成分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 2023年底 | |
19 | 含汞危废资源化 | 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人民政府 | 河北佐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含汞灯管经过破碎分选和蒸馏后,可以得到荧光粉、玻璃、金属和纯汞等产品,从而做到资源的完全回收。 | 2023年底 | |
20 | 废铅蓄电池回收 | 市生态环境局,故城县人民政府 |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 废电池回收试点。 | 2023年底 |
21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 新能源汽车拆解试点 | 市商务局,桃城区人民政府 | 衡水知城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新能源) | 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试点。 | 2022年底 |
22 | 报废汽车拆解 | 市商务局,冀州区人民政府 | 河北春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废旧农用拖拉机及报废汽车、卡车拆解。 | 2021年底 | |
23 | 绿色建材 |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模式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桃城区人民政府 | 衡水新伟建材有限公司 | 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培植先进企业。 | 2025年底 |
24 | 创建正规化、专业化建筑垃圾、污泥资源化利用企业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冀州区人民政府 | 河北国昌建材有限公司 | 培育煤矸石、页岩、建筑垃圾等大规模资源化利用企业,创新、规范资源化利用技术。 | 2025年底 | |
25 | 污泥处置 | 衡水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工程一期项目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衡水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厌氧污泥硝化,反应完成后可进行建材的制造,提升变废为宝的效用。 | 2022年底 |
26 | 污泥掺烧 | 市生态环境局,衡水高新区管委会 | 衡水衡丰、恒兴电厂 | 依托衡水衡丰、恒兴电厂,将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掺烧,达到日处理250吨能力。 | 2023年底 | |
27 | 景县瑞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9000万块矸石页岩烧结砖项目 | 市生态环境局,景县人民政府 | 景县瑞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年处理污泥6000吨。 | 2023年底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