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垃圾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新海南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2022年,各市县完成本市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编制并印发,完成建设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厂,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视实际情况建立建筑垃圾跨市县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各市县产消平衡工作。各市县全面落实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要求,严格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实现全省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综合利用率、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90%、50%、30%以上,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出现新的乱堆乱放现象。
2023年,持续开展全省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全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的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全省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综合利用率、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95%、60%、50%以上。
2024年,实现全省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与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到再生产品利用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内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严格执行源头减量,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作为一项评审因素纳入招标文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同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成效纳入诚信评价体系以及“绿岛杯”“2A工程”等省级评优评先条件。
(二)大力推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的主要来源包括建设工程(含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土木工程项目)、拆除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农村自建房等。建设工程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主要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屋面回填土、地下室顶板及侧壁回填土等,利用时应符合《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鼓励市县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工程泥浆主要通过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施工垃圾、装修垃圾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收集到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单位应按先大后小、先整体后零散、从上至下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并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进行现场分类,一般拆除工程应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便于终端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与农村自建房方面,装饰装修、农村自建房、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施工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装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暂存点,建立村(居)收集、镇(街道)转运、市县统一处置模式。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坚持完善处置核准。各市县审批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清单中规定的内容、流程开展建筑垃圾核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包含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规范运输及处置等关键要素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申请备案并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2022年底前各市县全面落实新开工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建立运输、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
(四)依法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新建工程与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理委托给经市县政府核准的运输企业,装修工程与农村自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运输体系,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保洁公司进行运输或者委托给经市县政府核准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运输车辆要到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核准,并与委托方签订闭环管理合同。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与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识别、密闭运输、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要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各市县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
(五)加快推进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要以产业化发展模式,打通产业链条,努力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奠定良好基础。各市县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产生区域、产生类型、运输半径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做到近期、中期、远期的有效衔接,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并在用地上给予保障。2022年底前,至少完成建设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已有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厂的市县可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本市县建筑垃圾产消平衡。同时,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海口和三亚要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若干座,每个区至少建设1座转运调配场,其他市县也要根据城关镇建设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若干座,各市县的乡镇原则上均要建设1座以上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以解决建筑垃圾中转储存问题。每个小区、行政村原则上都应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于三无小区或者条件有限的区域,可以采用定时、预约上门收集等方式解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问题。2023年底前,力争完成省级和本市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布局的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建设。各市县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问题。未设置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市县,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将建筑垃圾外运到其他市县进行资源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市县承担。
(六)积极推动综合利用。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加快补齐资源化利用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在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市县政府要采取多种渠道在水利、交通、市政等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利用水平。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
(七)统筹推进信息化监管。全省统筹建设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融入海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一体建设,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2022年在文昌市开展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试点,成熟后向全省各市县推开,实现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实时显示排放点位、建筑垃圾产生量、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信息,建筑工地出入口车辆自动识别,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在线监控,并能通过后台管控开展非现场执法。对易发多发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违规堆放的全省城镇、村庄建成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空域管制地区采用卫星遥感图片分析补充,发现问题及时推送相关市县进行整改,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对巡查发现查实的每起问题,根据范围、存量和发生频次等进行通报、约谈或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等,倒逼各市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预先防范问题。
(八)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各市县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装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定期开展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肃查处偷挖偷采、偷倒偷运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监管,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的行动方案,抓紧编制本市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市县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市县相关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市县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
(二)明确协同职能。建筑垃圾治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将治理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单位和市县职责和工作计划详见附件。
(三)完善支持政策。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2022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财政补贴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单位启动建筑垃圾收费标准修订工作,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县要切实履行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小组的属地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快速发现和处置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辖区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切实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如发生建筑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可通过公益诉讼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置。
二、建筑垃圾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弃和剩余泥浆。
(三)施工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包装纸等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经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现场就地生产再生产品及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生产再生产品。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就地利用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分散或集中处理转化为资源化利用产品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汇总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场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资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总排放产生量
五、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当地纳入规范监管的建筑垃圾量占同期排放可造成环境影响的建筑垃圾总量的百分比,或可造成环境影响的建筑垃圾总量扣除发生乱堆乱放、私拉乱倒、破坏生态环境和发生安全问题的建筑垃圾量后的占比。
计算公式: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纳入规范监管的建筑垃圾量÷同期排放可造成环境影响的建筑垃圾总量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指市县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