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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万户光伏 绿色共富”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2 10:22|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万户光伏 绿色共富”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海宁市“万户光伏 绿色共富”行动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嘉兴市委关于共同富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海宁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海宁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文件精神,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资源统筹,发挥政企联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将“碳达峰、碳中和”与促进共同富裕有机结合,加强统筹规划,注重支持引导,创新发展模式,强化试点带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有效助力我市绿色低碳村(社区)发展,实现绿色低碳共同富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补助企业投资运维,居民让出屋顶免费用电”的原则,统筹推进我市新村集聚点居民住房屋顶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建设,进一步转变城乡用能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提升利用效率,助力共同富裕,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成1万户居民住房屋顶光伏项目,努力打造共建共用共享绿色能源的“海宁样板”。

  三、建设模式

  (一)建设主体。以各镇(街道)为主体,自行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投资建设运维单位。

  (二)安装对象。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前提,在各镇(街道)新村集聚点居民自建、代建联排住房,采取以户并网或多户集中并网模式安装建设。

  (三)资金筹措。市、镇(街道)根据年度并网户数目标,分别按照装机容量每瓦1.2元给予补助。项目建设资金由投资运维单位自筹,待项目验收并审计完成后,市、镇(街道)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拨付。

  (四)收益分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部上网,发电收益居民和企业共享。合同期内每户居民按装机容量每1千瓦可每月免费用电20千瓦时,免费用电结算方式:每千瓦时按0.538元计算,每月(或每季)以向居民电费账户转账方式结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海宁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领导小组作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作。以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绩效化、绩效节点化的推进模式,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跟踪推进、疑难会商等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全面排摸情况,完成居民屋顶光伏年度开工和并网户数任务,组织村(社区)积极落实,并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专职对接光伏安装运维工作。

  (二)强化要素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分布式光伏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和各镇(街道)要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供电公司要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和接网服务等工作,确保电力消纳,进一步扩大“源网荷储”应用范围和能力。项目投资运维单位要主动作为,实现项目开发多方收益合作互利共赢。

  (三)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大力总结宣传规划建设“万户光伏 绿色共富”的重要意义、阶段性成果、典型性案例等,定期汇总各主体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情况,通报各主体年度分布式光伏开工及并网容量完成进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主体,在相关评优评先上可酌情加分,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碳绿色共同富裕经验做法,努力打造海宁绿色共富的特色亮点和工作品牌。

  五、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23日起实施,政策起算时间2022年10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海宁市新村集聚点户用屋顶光伏安装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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