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绿色视界 > 循环经济

危险废物转移前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2-21 10:21|栏目: 循环经济 |浏览次数:

1.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且应报单位所在地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环保部已于2016年1月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因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该指南规定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及《省固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向所在地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在该平台办理变更;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立即向区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此外,《特区环保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进一步强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义务,规定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及《特区环保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未按照要求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如出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大于申报产生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形,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因此建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时、如实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3.按照规定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具体危险废物分类要求及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的确定可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B。

(2)贮存场所: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具体如何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建议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的具体要求。

(3)设置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实践中,常见的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有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设置的危险废物标志形状不符合标准、标志已经不清晰或者破损但未及时更换等,因此建议注意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

(4)防范措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具体实践中如何采取三防措施防止污染,建议可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固废法》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未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每类行为都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 

4.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资质并签订合同且备案

(1)拟委托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具有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而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

此外,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在“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中明确指出,“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的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处置成本”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原则上认定为具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除非却有证据证明系不知情。
由此可知,如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将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在委托第三方处置前,除了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外,建议进一步通过政府官网等途径核查确认第三方经营许可资质的真实性。

(2)拟委托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并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特区环保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第三方集中处理危险废物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的风险。

5.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落实上述要求,则将面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风险。因此,从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角度,建议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及时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注意从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时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照规定收集或贮存危险废物、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资质并签订合同且备案、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五个方面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Copyright © 2020-2022 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15031178853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 备案号:冀ICP备2022013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