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蓝碳,促进滨海生态系统保护,将大幅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是实现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技术路径。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蓝碳保护发展的研究热度持续提升,海南等地积极进行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调研组聚焦“增汇”相关实现路径中的蓝碳模式,基于国内外蓝碳研究和发展现状,重点针对我国蓝碳保护和发展面临的问题,结合海南方案的实践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蓝碳保护和发展的海南实践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南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均对蓝碳的保护和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多措并举推动蓝碳增汇,并于2022年2月,在国内率先高标准建设了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搭建科研创新交流平台,开展蓝碳核算与监测技术、增汇方案、投融资机制等研究。
2022年,《海南省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全面推进海南省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工作。
在技术支撑方面,海南省研究发布我国首个备案的红树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海南红树林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HN2023001—V01);全面开展红树林、海草床、大型海藻等碳汇调查,推动碳储量调查和评估,服务挖掘海南省蓝碳潜力;开展珊瑚礁、白蝶贝等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研究,对湿地、河流等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创新试点。
2022年5月,海南完成省内首单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蓝碳资源价值转化实现实质性突破。海南主动搭建蓝碳市场交易平台,建立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海口、儋州、三亚、万宁等地开展碳汇试点示范,探索海南典型双壳贝类碳汇计量方法学研究;成立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打造开放、国际化的研究平台;推进碳普惠制度,开展海口市蓝碳现状调查,推动蓝碳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和社区参与。
我国蓝碳保护和发展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以海南为典型代表,我国在推动蓝碳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蓝碳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发展保护蓝碳的机制体制尚不系统。目前出台的蓝碳保护政策散布在各发展规划中,急需从现有以基础调查、保护修复和碳交易为主体的蓝碳政策和发展保护机制,转为涵盖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生态海堤建设、鸟类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近岸海域污染防控、乡村振兴、海洋牧场建设、碳中和颠覆性技术和绿色金融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政府、机构、社区和个人多方的发展和保护蓝碳综合协调机制待建立。
其次,蓝碳相关法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保护和发展蓝碳的直接法律规定。蓝碳资源产权不明晰,蓝碳交易主体间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参与蓝碳项目开发的资源管理机构自主支配碳汇收益的权利受到限制。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保护要求不明晰,保护和破坏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的行为和赏罚无措施,使得近年来沿海城市红树林、盐沼、海草床退化、面积减少或直接丧失现象普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退化严重。
二是蓝碳碳汇监测核算体系仍存在瓶颈。碳汇基础理论较薄弱,海洋碳汇能力基数不清。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编制的一系列温室气体指南是世界各国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履约的重要技术方法,我国对于指南核算方法的本地化工作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红树林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在国际层面尚未成功应用,蓝碳碳汇能力基数底数不明确。
监测评估方法无规范,科学监测核算技术缺乏。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蓝碳资源的统一监测和评估体系,沿海生态系统易受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海洋生物固碳效果基础数据难获得,科学的监测方法待建立。关于蓝碳核算的评价标准、认证认可等研究在国际尚属空白,蓝碳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的互动反馈机制也不完善。
三是滨海蓝碳生态修复技术尚不成熟。滨海蓝碳生态修复工程实践经验不足。为保护修复滨海蓝碳资源而开展的退养还湿、植被重建等工程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目前海岸带湿地蓝碳效应的定量研究都针对现存的湿地开展,还未有真正针对工程规模的湿地开展滨海蓝色碳汇研究的实例。
滨海蓝碳发展保护社会意识亟待提升。“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汇聚全民绿色低碳的力量,而目前滨海蓝碳发展保护的主体仍是政府和科研机构,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蓝碳发展保护的内生动力不足,亟须动员社会广泛关注、积极行动,各方协同。
对策建议
从蓝碳的海南实践来看,要推动我国的蓝碳保护和发展,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进机制体制顶层设计,全流程夯实基础保障。推进制定蓝碳保护和发展规划。系统梳理现有蓝碳保护政策要求,在国家战略和政策层面制定海洋领域达成“双碳目标”的国家行动方案,科学合理规划保护和发展蓝碳的近期及中长期措施和预期目标,增加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激励政策,并逐步推动将蓝碳保护与发展列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中国方案。同步嵌入多方协调机制。政府部门加强宣传、监管和执法,通过蓝碳生态系统污染与破坏行为行政规制、蓝碳交易市场监管、淘汰污染蓝碳生态的工艺设备产品、蓝碳生态监管与海洋生态监管协调等措施强化管理;研究机构整合资源,推进先进技术研发;公众通过碳普惠推动沿海城市践行低碳,自觉保护蓝碳生态系统。
构建蓝碳保护和发展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为重要依托,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为重要补充的保护和发展蓝碳行政法律体系。从建立健全蓝碳监管机制、加强保护和发展蓝碳鼓励机制,以及鼓励先进生产工艺、综合生态补偿机制、蓝碳参与碳市场交易、蓝碳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全流程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加快规范核算监测技术,全方位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基础理论研究,明确海洋碳汇能力基数。加强碳汇方法学研究,厘清海洋碳汇范围,不断深化微生物碳汇、渔业碳汇及珊瑚礁碳汇理论研究,结合地方资源实际,大力推动相关方法学研究。建立蓝碳资源和固碳能力调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数字化技术,统筹开展蓝碳储量、碳汇速度和增汇潜力底数调查,摸清蓝碳资源底数以及增汇潜力,建立蓝碳资源数据库。
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监测评估规范出台。区分我国不同沿海城市的海洋资源环境特点,基于大量的样本调查数据,开展关键参数筛选等技术难点攻关,研究推进碳储量和碳汇能力监测评估技术规范出台。加强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应用,逐步构建蓝碳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合理划分管理职责,依托监测调查评估网和数据中心,加强国家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在国家层面明确协作机制,推进海洋碳汇核算监测标准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等国际合作,研究推动我国优势碳汇资源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
三是强化相关生态修复研究,全方面开发碳汇潜力。推进滨海蓝碳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通过实施推进滨海湿地修复、“退塘还红”、修复自然岸线、减少围耕、可持续海水养殖和陆海一体化等试点措施,加强对红树林、海藻床等生态系统保护,扩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面积,提升滨海生态环境质量和蓝碳潜力。
打造集合各方优势资源能力的研究平台。推广海洋蓝碳中心经验,组建滨海湿地、渔业碳汇、蓝碳政策等专业化研究团队;建设蓝碳实验室,搭建蓝碳野外定位观测系统和海洋碳汇数据平台;探索“实体+联盟”的合作机制,联合研究机构共同开展蓝碳研究。同时加强滨海蓝碳生态修复和保护教育宣传。以碳普惠推广为契机,鼓励各沿海省市积极参与蓝碳碳普惠机制体系建设,提升公众、企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党校2023年秋季学期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员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莫华 陈永梅 王旭涛 孙捷 华立鸣 沈娇虹 骆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