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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09:16|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学技术协会,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7月22日

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包括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资金和科学普及资金。

  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资金是指用于激励和引导市县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科学普及资金是指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推广及培训以及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明晰责任、讲求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科协负责确定具体预算项目,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资金分为“奖励类”、“补助类”和“其他类”三大类。

  (一)“奖励类”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1.设区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全部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因素测算分配,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各市加大研发投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园区(示范区)建设、科技服务业发展、产学研对接和科技合作、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2.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全部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上年度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测算分配,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资金由高新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全部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二)“补助类”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1.科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全部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科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因素测算分配,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2.“三区”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与中央“三区”人才支持计划资金统筹使用,根据中央核定的选派人数和培养人数因素测算分配,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组织开展科技工作者选派和培养工作,主要用于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培训费用和补助受培人员食宿等支出。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培养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按1:1负担。

  3.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签订三方(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年度合作协议的科技特派员人数、首次备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的数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对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经费、首次备案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建设经费给予前补助方式支持;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运行经费给予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履行三方年度合作协议发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资料印刷、图书资料购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工作站(室)的补助用于完成目标任务发生的必要支出。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设区市给予支持。补助资金由其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5.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相关费用支出。

  6.农业科技园区(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园区(基地)建设主体完善创新创业条件,培育技术创新与服务专家团队,引进研发集成产业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成果展示示范和人才培训,建设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孵化壮大科技型企业,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探索园区(基地)建设新机制新模式等。

  7.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合作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和组织院士行、考察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

  8.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资源引进与输出、产学研对接活动等。

  (三)“其他类”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1.重点科普活动专项。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通知,组织评审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活动周开展的重大科普活动、科技“下乡”活动和全省科普统计等支出。

  2.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市县科技创新领域需要支持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科学普及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行因素法分配,与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根据人口、绩效等因素测算分配,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普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区域科普场所设施及基层科普示范体系建设等方面。

  (二)科技馆免费开放。实行因素法分配,与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常设展厅面积、常设展厅年观众量、科技馆级别和年度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科技馆免费开放门票收入减少,可用于科技馆正常运转及展厅展品更新与维护、实体馆展教服务、科普资源开发等。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活动次数、观众人数等因素测算,采取前补助方式对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给予一定运行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普活动及科普设施维修维护等支出。

  (四)学会能力提升计划。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协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各级科协所属学会举办高端论坛、学术研讨、技术对接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以及学会能力建设等。

  (五)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支持范围包括大型及特色科普活动、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资源开发共建共享、技术服务区域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等采取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示范创建工作、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科技工作者平台建设等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以上均实行项目法分配,省科协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六)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科学普及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与项目不相关的单位日常运转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与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分别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科协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科协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协要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及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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