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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10:06|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申报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4年度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四个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项目(指南代码:6020101

  1.支持方向:

  (1)创新型城市科技项目。支持国家级创新型市、县(国家级创新型城市: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国家级创新型县:正定、固安、黄骅、玉田、曲周、定州),依托域内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含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构建面向科技型企业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到产业化等各个环节的服务体系,营造创新生态。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科技合作项目: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通过开展联合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资源、产学研力量跨区域流动,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新机制,提升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申报创新型城市科技项目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须为已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的独立法人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注册资金须在300万元(含)以上。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为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单位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或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有一定合作基础,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合同),申报项目需提供合作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函。

  4.绩效目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同):

  (1)创新型城市科技项目:

  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0人次以上,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科技服务机构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支持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30人以上;培养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200人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00人次以上。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科技合作项目:

  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培养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50人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00人次以上。

  (二)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指南代码:6020201

  1.支持方向: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活动重要载体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瞄准重点产业,牵头实施的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2.支持强度: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申报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重点学科领域发展和我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优先支持创新基地与企业共同开展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项目。

  (3)项目在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4)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为已被主管部门纳入管理序列的,且在最近一次考核为良好(含)以上,建设期内的不列入支持范围。

  (5)截至2024年1月1日,有在研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省级平台,不得再次申报;省部共建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本年度只能申报1项中央引导资金项目。

  (6)项目申报人须为基地固定人员,填写申报书时应将单位出具的基地固定人员证明作为附件上传。

  4.绩效目标要求:

  (1)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5项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人次以上,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20名以上。此外,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还需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数量3项以上。

  (2)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带动社会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促进科技投融资3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人次以上,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20名以上,转化科技成果数量3项以上。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指南代码:6020301)

  1.支持方向:

  (1)重点产业成果转化项目。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制造、钢铁新材料、低空经济、新能源汽车、中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领军企业实施的能够发挥产业链、创新链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动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研发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实施期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2)京津冀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项目。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的协同机制,支持我省企业与京津人才团队合作,围绕氢能(氢能装备、燃料电池装备)、生物医药(生物药、中药、化药、医疗器械)、高端仪器设备和工业母机(整机制造、关键核心零部件)、网络安全和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机器人(关键核心零部件、本体制造)、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核心部件、智能网联、电子电器)6条重点产业链“卡点”“堵点”开展攻关,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河北,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3.申报要求: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应由企业牵头承担,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归属清晰,具有较高成熟度。

  (2)科技领军企业已通过河北省科技厅认定。

  (3)京津冀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项目由河北省企业作为承担单位,京津地区企事业单位作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

  (4)申报项目及合作单位企业应有承担项目的科研和人才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4.绩效目标要求:

  (1)带动社会资金投入800万元以上,促进科技投融资5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2)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四)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指南代码:6020401

  1.支持方向:支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面向学科领域以及围绕未来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等重大创新需求开展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基础理论和源头支撑。

  2.支持强度: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3)本年度已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有在研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在研中央引导地方基础研究项目(截至2024年1月1日执行期结束的项目除外)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批次项目。

  4.绩效目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同):

  (1)培养青年人才5名以上。

  (2)培养研究生5名以上。

  (3)组织学术交流2场以上。

  (4)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2篇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含)前,具备支持方向中所指的相关资质。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如申报单位因机构改革原因不满注册成立时间要求的,可经归口管理渠道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说明,在确保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前提下,准许其申报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对在职在岗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经归口管理渠道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本批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申报人(含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础研究项目除外)、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与本批次申报总数不超过2项,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名)最多1项。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对口支援西部合作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作要求)。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诚信和资格审查贯穿项目组织全过程。

  (六)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通过其它渠道已申报或已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七)有在研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以及截至2024年1月1日承担引导资金项目结题验收不满1年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批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八)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指标。项目绩效指标总数不得低于5项。(申报通知中绩效指标要求不足5项的,通过增加自选指标进行补充)。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的绩效指标目标值,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第一年度绩效指标目标值应达到总目标值50%以上。

  (九)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内容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伦理原则并填写《生物安全承诺书》。根据研究内容,如实填报《人类遗传资源情况表》。涉及开展临床研究的项目提供伦理审查意见。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提供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佐证材料。

  (十一)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申报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要求格式规范,双方分工明确,权属清晰,内容与所申报项目紧密关联,涉及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项目,应提供成果知识产权证明;若知识产权为合作单位所有的,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合同)使用印章应为法人单位印章。

  (十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做好审核把关和后续管理工作。

  (十三)填报项目起止时间时,开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24年5月。执行期为两年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执行期为三年的,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

  (十四)项目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科研水平及主要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应作为附件上传。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流程

  登录“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该项目实行“无纸化”申报,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

  申报人网络受理时间:2024年5月24日至6月21日17:00

  申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6月22日17:00

  归口推荐审核截止时间:2024年6月25日17:00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311-85829184

  项目综合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311-66568698 82620020

  监督电话:0311-86252318

  附件: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方式及流程.doc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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