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工作,结合近两年工作实践,我委对《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冀发改服务〔2020〕144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062(工作时间内),88600045(值班时间)。
电子邮件请发至:hbfgwfwyc@hb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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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精神,规范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强化现代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提质赋能和引领推动作用,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试点领域和方向
第二条 试点的领域和方向包括:
(一)制造业服务化试点。鼓励制造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运维管理、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融资租赁等增值服务环节和居民生活服务等应用场景延伸,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着力做大做强,促进制造业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1.原材料加工行业,支持钢铁、建材、化工企业面向客户提供定向产品开发服务,开展废弃物协同处置、污水处理、热力供应、安全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服务,推动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2.消费品生产行业,支持服装、家居、箱包等企业开展规模化、个性化定制,建设在线设计、用户体验、众创定制等平台,支持家电、智能手机、新型电子终端企业发展“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
3.装备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发展高端工业软件,建设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开展运输安装、运营维护、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促进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4.汽车制造行业,支持企业打造智能移动空间,构建智能汽车产业生态,挖掘应用车况、出行等数据,建设充电设施,开展换电、电池租赁业务,规范发展汽车租赁、维护改装、二手车交易,向全链条服务提供商转型。
5.环保产品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利用自主研发技术、产品和设备,为用户提供检测监测、运营管理、诊断咨询、评估评价、再造生产工艺流程等服务,开展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等管理和污染第三方治理,向“环保管家”转型。
6.能源设备制造行业,支持企业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发展分布式储能、用电大数据分析和安全监控等服务。推动氢能技术研发、设备生产的集聚发展,完善氢能制备、储运、加注等设施和服务。
7.其他加工制造行业,支持企业向上下游两端研发、设计、物流、营销等生产性服务环节延伸,进一步拓展居民生活服务应用场景,利用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设备,提供文化、旅游、康养、健身、医疗以及其他生活性服务,打造综合性服务商。
(二)服务业制造化试点。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创意设计、专利技术等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加工制造环节延伸渗透,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柔性化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
1.物流和电商行业,支持企业依托现有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消费数据挖掘、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培育等服务,以委托加工、联合生产、租赁车间、并购工厂等形式向生产环节延伸,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
2.供应链管理行业,支持企业依托客户资源和多种平台,深度融入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提供零库存管理、生产线边物流、供应链金融、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提升信息、物料、资金、产品等配置流通效率,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3.研发设计行业,引导支持研发设计企业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营销推广、生产流程再造、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通过委托加工、自建加工、品牌授权、股权参与、收益分成等模式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向产品研发制造一体化模式转型。
4.信息服务行业,支持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开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场景虚拟等服务,与制造企业合作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生产平台、数据中心,开发大数据平台软件和应用软件,突破高新工业软件核心技术,实现制造流程的智能决策、智能控制。
5.智能设备行业,支持企业发展手术机器人、医学影像、远程诊疗等高端医疗设备,可穿戴监测、运动、婴幼儿监护、适老化健康养老等智能设备,开展健康管理、运动向导、精准照护等增值服务,鼓励增强/虚拟现实等技术在购物、广电等场景中的应用。
6.其他服务业,支持从事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及其他生产性服务的企业,利用现有客户、数据、场景等资源和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的优势,积极向专业化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领域延伸,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加工生产企业合作关系,向总集成商转变,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
第三章 试点申报条件
第三条 试点以企业为主,包括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或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标准;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列入诚信黑名单;
4.近三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试点的企业负责编制试点方案。
(一)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申报试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在地、企业性质、成立时间、发展历程、所在领域、行业地位等,前三年度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和资产负债情况等。
2.试点工作基础和条件。包括企业的行业影响力、科技研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平台建设、专业人才等基础保障和优势条件,已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3.试点工作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破解发展瓶颈问题,探索“两业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和新路径,引领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等。
4.试点工作目标。包括“两业融合”试点总体考虑,通过试点工作拟达到的总目标、促进“两业融合”发展方面可能取得的创新突破等。在总体目标下逐项列出拟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具体目标,目标尽可能量化、可考核;确实无法量化的,应明确提出通过先行先试,拟创新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等。
5.试点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试点的主要领域、任务内容和主要举措,支撑试点的建设项目或平台建设计划(要明确建设内容、初步方案、建设主体、投资估算等),试点工作进度计划,明确责任单位。
6.试点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保障,当地政府为促进试点工作已实施和拟出台的支持政策措施,以及承诺在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和市场拓展方面的保障;组织保障,明确试点推进工作机制以及人员安排等;项目保障,试点任务中新建或在建项目前期手续完备,能够保障试点任务顺利进行。
(二)试点方案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1.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
4.已开展的“两业融合”发展工作形成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5.主要产品品牌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证明;
6.专利技术证明;
7.研发或公共服务平台证明;
8.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其他类似称号证明;
9.试点任务中项目(如包含)前期手续证明;
10.真实性声明(原件)。
第四章 试点申报和确定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征集通知,确定年度重点领域及申报要求,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试点申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试点的请示文件和试点方案。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试点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经研究确定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
第五章 试点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为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推动“两业融合”的积极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入选省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追加奖励资金200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补贴项目建设、购置研发检测设备和相关软硬件、系统开发和服务、开展职工培训以及其他试点任务建设等。
第六章 试点实施和评价
第十一条 “两业融合”试点期限为2年,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奖励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试点任务完成情况;探索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情况。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定期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类型,分类总结试点形成的先进模式和可复制的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示范推广。
第七章 试点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推进,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进行经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试点申报相关情况、要件须真实有效。在试点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收回试点奖励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相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冀发改服务〔2020〕1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