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制定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和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二氧化硫450元/吨·年、氮氧化物35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300元/吨·年、氨氮800元/吨·年。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二氧化硫15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200元/吨·年、氨氮2400元/吨·年;铅860元/千克·年、汞900元/千克·年、镉940元/千克·年、铬940元/千克·年、砷1200元/千克·年。
三、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透明、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跟踪监测,对实施成效进行定期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交易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在全省污染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