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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bei Association of Green Low carbon Circular Development,缩写为:HBAGLCD)。是由河北省区域内致力于推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大学、科研院所、社团组织、企业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以“建全省最具权威、最具价值的一流协会”为目标,聚集我省及国内优势资源,深度赋能我省新发展战略实施,把绿色化、低碳化、循环化“三化合一”理念融入到资源开发、产品制造、商品流通、产品消费和废弃产品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18号尚峰汇大厦C-2-2103至2107。

本会的网址:lvsefazhan.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服务我省《关于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实施,为构建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法规政策体系发挥作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规划,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实施扶持政策,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招商引资等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四)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推广先进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开展项目论证、政府资金落地,合作对接,投融资,提高营销水平等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服务。

(五)参与国内外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国内交易会、展览会、论坛等。

(六)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业务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团体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影响;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书、单位基本情况、政府相关批准文件等。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监事代表、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根据秘书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根据秘书处建议制定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主要负责人,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七)组织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负责本会公章及财务管理,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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