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排放、居民生活,聚焦关键变量,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发挥财政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加快构建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为争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示范省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与我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相衔接,围绕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排放和居民生活四个维度,找准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的平衡点,把握财政政策着力点,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到2025年,初步建立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支持各行业领域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低碳零碳发展模式取得突破。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全省碳达峰目标如期完成,为实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支持双碳数智平台建设,构建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化治理体系,提升碳达峰碳中和整体智治水平。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围绕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关键指标,建立碳排放财政奖惩制度,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奖惩过渡。围绕森林覆盖率、森林碳储量等关键指标,健全森林质量奖惩制度。用好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支持绿色低碳前沿技术和减污降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制高点。抓住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根据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以多领域、多层级、多样化低碳零碳体系试点示范为抓手,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探索差异化低碳零碳建设路径,对领跑者予以重点激励。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可给予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税收政策;落实支持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适时调整环境保护税,强化资源税等征收管理,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积极支持绿色低碳(认证)产品采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国家试点探索研究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深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并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环境权益交易,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交易机制,建立健全重点行业超能耗阶梯电价制度,探索林业碳汇补偿交易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三、“6+1”领域碳达峰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完善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通过财政补贴、政府产业基金、财政引导金融等多种政策,支持海上风电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电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和天然气分布式发展,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支持产业能效标准和智慧能源监测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设备的节能监测。完善能耗“双控”考核奖惩政策,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碳水平。
(二)支持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工业体系。支持开展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瞄准工业领域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及关键环节,省市县联动,加大对工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节能降碳、新能源应用、资源循环利用等改造投入。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替代、深度脱碳等首台(套)高端装备工程化攻关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促进升级工业技术体系,提升节能降碳技术和工艺水平,优化工业用能结构。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计划,大力培育清洁能源、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等绿色低碳、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为实现工业增长与碳排放“脱钩”打好基础。支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引导企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变革。鼓励县(市、区)创新机制体制和支持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大工业节能降碳投入力度,为全省节能降碳工作提供示范。
(三)支持构建绿色节能的建筑体系。支持绿色低碳建筑标准编制提升和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等,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绿色化发展。鼓励各地采取硬核措施,实施一批具有高辨识度的示范项目。完善综合考核监督机制,鼓励市县分类施策,对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激励。深化与绿色金融协调发展的机制,拓宽绿色建筑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动建筑能效提升与用能结构优化。
(四)支持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交通运输发展全过程,支持推动运输结构、交通装备、组织效率、出行活动、基础设施等交通运输各环节低碳升级。支持优化运输结构,重点支持大宗货物“公转水”“公转铁”,加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和船闸作业效率,加快完善铁路支线网络、创新铁路运输组织模式,提升多式联运衔接水平。优化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重点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含换电站)及加氢站建设,充电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关键零部件及技术攻关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培育。加快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逐步推进国四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支持零碳、低碳枢纽和服务区示范创建。支持交通运输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企业监测评价。
(五)支持构建低碳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完善农机购置补贴、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和更新补贴政策,重点支持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支持加速淘汰帆张网渔船、涉氨冷藏船和病老渔船。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方向,加大力度支持乡村产业绿色生态发展,加快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肥药两制”改革,逐步减少碳排放。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地膜回收利用。支持挖掘和提升森林、海洋、湿地等碳汇资源,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进湿地生态补偿,推动百万亩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统筹推进中央和省级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和修复试点。
(六)支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体系。积极支持绿色低碳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和“零碳”系列展览,开展居民生活领域绿色载体试点示范。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市县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支持政策,强化阶梯水价、电价、气价的政策运用,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的,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态碳汇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抢占技术制高点。省市县联动支持新材料等领域省实验室、新能源等领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助推碳达峰、碳中和源头创新和产业创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没有领先就是落后、没有特色就是问题、没有用心就是懒政”的意识,紧盯紧扣紧跟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深化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本地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保障本地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强化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既要加强中央、省与市县政策纵向衔接,又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标准体系、核算体系、价格体系、法规体系等横向协同,形成政策合力。整合各类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投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形成资金合力。加强部门纵向协同,完善工作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论英雄”理念,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资金全面提质增效。各地要紧跟中心、主动跟进,省财政将对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坚决、措施有力、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推进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四)加强学习宣传。各级财政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理论的学习,深刻理解其重要意义、内涵、特征、路径。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其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财政门户网站,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更好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