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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31 14:18|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2.各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引领,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美丽中国省域标杆”目标,加大气候投融资对重点领域支持,深化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探索实践多元化气候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高水平推进浙江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为全国气候投融资工作贡献浙江力量、浙江经验。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围绕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制度建设,提升气候投融资服务质效和数智化水平,积极创新和应用碳金融产品,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气候投融资体系,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标志性成果。

(三)定义和支持范围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

1.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湿地、海洋及其他碳汇等。

2.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二、重点举措

(一)加大气候投融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1.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依托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库,加快建立省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气候投融资重大项目。制定《浙江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明确入库项目范围、类型和入库标准,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申报评审流程,建立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方法,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加强省级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与国家、区域绿色项目库的对接与联动,对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差别化金融机制,推动金融资源向低碳高效项目培育、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减污降碳理论技术研发应用等重点领域集中。鼓励金融机构向传统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合理控制“高碳低效”领域贷款,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省级低(零)碳试点、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的区域、园区、企业、项目等主体重点给予授信支持,鼓励引导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对接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建设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稳妥有序推进碳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线索共享。有序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持续推进丽水、安吉、椒江区大陈岛等地自愿减排交易试点。积极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CCER项目储备和管理制度建设,探索推动碳普惠减排量及其他自愿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充分发挥自愿减排交易的补充作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二)积极创新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4.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加大碳金融产品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探索开发碳期货、碳期权以及碳配额质押融资等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的“碳效贷”“低碳贷”“减碳贷”“气候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机构和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

5.扩大绿色债券规模。鼓励为初期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绿色低碳示范项目提供发债融资服务,探索开展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债券。支持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等增信方式,跨境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6.优化气候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平台设立气候投融资分支机构或增设气候投融资业务板块,依托绿色金融支行网点等增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服务的辐射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气候投融资项目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将项目(企业)碳减排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等授信管理流程,建立气候投融资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各省级金融机构合理下发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发展线上“云审批”模式实现快速审批,提高融资效率。(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持续提升气候投融资项目执行效能

7.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我省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渠道规范化,做好信息及时更新,服务公众信息查询,推动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8.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绩效评价。研究制定面向区域以及金融机构等不同对象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评价方法,探索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的科学评价。强化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价,优先开展重点绿色低碳项目(企业)融资及碳减排情况评估,引导资金向具有减排效益和气候友好型的项目倾斜。支持试点地区率先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企业)绩效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价。(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9.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和数智化管理平台。围绕气候投融资实施需求,研究提出气候投融资统计口径和数据共享机制,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监测统计体系。探索建设气候投融资数智化管理平台,动态监测气候投融资相关的项目进展、融资对接、风险状况等情况,可视化展示气候投融资的资金支持、节能降碳增效等成效。(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0.强化气候投融资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等相关数据共享,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和部门会商机制。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动机制,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环境信用等信息,推进常态化融资对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引导民间投资与外部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11.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动。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统筹协调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对产业基金支持的、以PPP模式操作的绿色低碳项目,支持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引导外部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工作。支持省级银行机构创新股债联动模式,加强协同联动,促进各类资金有效投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加强险资入浙,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支持省级保险机构在商业可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挥保单融资增信功能,提升地方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和气候友好型企业融资能力。优化绿色低碳项目(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推进绿色低碳外汇业务便利。(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对接,统筹协调各省级部门积极申报政府外贷项目,引导国际相关援助资金、外国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

(五)建立完善气候投融资推进政策机制

13.建立气候投融资考核制度。推动省级银行保险机构将气候投融资工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探索在保持整体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实施差异化绿色低碳资产风险权重;实施绿色金融专项激励,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试点地区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省级金融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工作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央行政策工具应用、央行评级、银保监监管评价、服务实体经济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参与气候投融资工作的金融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优先核销不良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加强气候投融资政策协同。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环境政策的有机联动,放大政策叠加效应。探索将地区碳排放考核纳入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气候投融资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加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政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开展绿色保险给予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5.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支持丽水先行先试,开展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区,申报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形式和管理制度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特色支行(部门)、零碳网点,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省级部门联系帮扶试点地区工作推进机制,细化支持措施,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政策支持。各试点地区要将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制定专项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注重风险防控。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气候投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引入市场化模式引入风险分担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审核,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典型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力度,构建传播平台,加强正向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气候投融资的认知度、参与度,形成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建设氛围。

(四)加强人才保障。深化与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合作,组建气候投融资专家队伍,研究指导气候投融资工作,保持与国内外气候投融资专家的学术交流,定期组织省级气候投融资研讨、交流等活动。

附件2

各有关单位名单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办(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直管支行,各设区市银保监分局,宁波证监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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