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葫芦岛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扎实做好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不低于85.3%,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下。11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全部达标,地表水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0.9%;7个县级以上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地下水质量达到省考核要求。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是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推动核电、水电、风电、光伏等项目建设,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市发展改革委)。二是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开展4个园区和53家企业“无异味企业、无异味园区”创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三是实施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进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建昌县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创建节约型机关(市政府办公室)、绿色家庭(市妇联)、绿色学校(市教育局)、绿色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城区使用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100%(市交通运输局)。四是开展“治污”“减排”“降碳”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1.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2023年,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不低于85.3%,细颗粒物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下。一是针对二氧化硫浓度异常高值问题,按照整治措施与对策,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二是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3年,全市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开展冶炼用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现动力及冶炼用煤产品抽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三是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裸地、露天矿山和港口码头扬尘精细化管控,实行“六个百分之百”监管;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建成区垃圾实行“门前三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四是推进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确保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五是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应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抽测,组织开展违法违规车辆和机械查处整治专项行动,实现柴油车检测线现场检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六是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综合效率低等重点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实施综合整治;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监管,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一企一策”整治,在主要排放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七是继续推进“三禁”专项行动。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严格实行四级网格监管体系,严控秸秆焚烧(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八是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综合电、气、太阳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供暖供热,坚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九是统筹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和噪声防治与监管,按照国家要求和省部署,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大力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2023年年底前完成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调整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十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落实省、市、县、企四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市、县级预案与企业预案衔接;重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开展企业绩效评级,指导企业精准制定减排清单,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提升重污染天气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2.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河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一是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行动,强化重点入海河流总氮治理,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兴城河、连山河总氮削减及生态修复工程。到年底,五里河、连山河、狗河、兴城河4条入海河流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实现负增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是实施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剩余232个排污口整治任务,实现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全覆盖。对合法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命名,设立标识,实现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是梯次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持续开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检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实现长治久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四是全力保障各级水源水质达标,深入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水源地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解决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生活生产污染问题。修订青山、平山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谋划青山水库、乌金塘水库水源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五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市水利局)。六是完善河湖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在狗河、六股河等河流开展生态流量调度与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七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协调推进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推进止锚湾、连山湾美丽海湾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完善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洁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八是推进海水养殖环境整治。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工厂化养殖尾水集中处理(市农业农村局)。九是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闭环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葫芦岛海事局)。
3.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2023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考核要求。一是开展连山区、南票区农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分析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二是对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有序推进,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轮“回头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三是动态更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四是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完成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五是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组织开展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划分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六是确保3个地下水国控点位达标,制定“一点一策”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七是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和筛、评、控工作体系(市生态环境局)。
4.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一是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净亮绿美”环境整治行动,常态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规范推进“厕所革命”。计划创建100个省级美丽宜居村,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市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继续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禁止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户,依法依规关闭搬迁或整治。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8%以上,指导规模以上养殖场做好畜禽粪污收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5.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一是推动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与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理顺各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构建违法线索发现、问题移交、督促整改、及时反馈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到2023年年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实现排污许可全要素、全周期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二是狠抓排污许可证质量提高。建立健全联审核查机制,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20%、10%。依法将涉及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涉海工程排污单位、工业固废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三是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实施“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组织开展“三线一单”更新调整,为企业项目选址、地方区域规划和环评审批提供决策服务,更好服务项目落地(市生态环境局)。四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案件线索筛选和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6.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一是开展企业环境应急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环境风险主体责任意识,及时更新企业环境应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建立排查治理档案,做到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二是完成市、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市生态环境局)。三是持续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监管。组织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紧盯医疗废物处置,做到应处尽处、日产日销(市生态环境局)。四是有序开展尾矿库污染排查和日常监管。动态调整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实施差异化动态化环境监管,优先抓好环境风险突出的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汛期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五是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十四五”重金属减排,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1%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六是编制完成《葫芦岛市辐射应急预案》。加大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高风险放射源、探伤作业单位和非密封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继续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对机制,开展一次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局)。
7.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是继续实行“双组长”督办机制,确保全部反馈问题达到序时进度(市生态环境局)。二是对第二轮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群众信访案件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改标准,防止反弹(市生态环境局)。三是完善已销号案件、反馈问题档案资料,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市生态环境局)。
(三)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一是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遥感问题核查,针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借力“绿盾”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监督力度,提升生态监管能力(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二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完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强化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开展重点区域物种多样性评估。健全生物安全管理预警体系及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夯实基层能力基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三是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恢复2236亩、荒山造林7.8万亩、草原补播7.8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4平方公里。实施宫山咀水库水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隔离防护工程26.8公里、生态隔离带36.3公顷、湿地22.5公顷(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一是编制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一批节能减污降碳改造项目,坚决防止一刀切、运动式减碳(市发展改革委)。二是深入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确保完成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下降率指标(市生态环境局)。三是修订完善《葫芦岛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推动4家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整改办作用,坚持月调度、月总结,把握好工作节奏,确保完成全年各项任务。
(二)健全体制机制。
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席会商、联动执法、联合响应机制。推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
(三)强化项目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重点任务,明确年度工程及项目,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完善重大项目清单化推进机制和储备机制,构建“责任制+清单制+项目制”的管理体系,加快启动一批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加快形成强劲推进态势。
(四)强化投入保障。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对绿色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风险防控、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创新各类投融资方式,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化。
(五)强化宣传引导。
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度、进展成效、实践经验宣传与交流。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六)强化监督考核。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进展滞后的要及时预警、督办,对推进不力的要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切实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确保重点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