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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8 14:14|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有关充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精神,聚焦解决相关制约问题,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广大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乡村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一)统筹规划布局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布局县乡村公共充电网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有效衔接,加快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乡乡全覆盖”、充电桩“村村全覆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统筹布局,市场推动”原则,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沿线服务区(站)及出入口附近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物流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示范乡镇”“示范村”;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规划布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需求。

(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DB13(J)/T 8463-2022)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压实乡镇管理责任,加大对所辖村(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农村居住区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用户出具充电设施安装许可证明,协助做好现场勘查、施工、电源接取等工作,鼓励用众筹等多种创新模式建设农村居住区公共充电桩,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农村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居住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充电网络运营管理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用地减免等专项支持政策。利用所属各级政府新基建专项债券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和旅游景区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支持力度,应将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为新能源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到2025年,省域内国省干线服务区实现100%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目标。到2030年,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强化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推广应用。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和农村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将该功能纳入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必备条件,接受电网调控政策,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放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研究完善充电桩峰谷分时电价及调峰辅助服务政策,支持各充电运营企业通过需求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

(五)探索推动农村充电桩+分布式光伏一体化运营模式。积极发展农村户用和分布式光伏,支持各地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旅游开发等,探索推动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结合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通过土地及屋顶等资源入股、资金投入、吸收劳动力就业等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

(六)提升公共充电网络运营服务水平。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加大计量检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证充电计量准确交易公平。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避免油车占用以及新能源汽车长期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公共交通、物流等行业建设大型充换电站时,应适当考虑配备储能设备,避免瞬时用电对电网造成的冲击。

二、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引导汽车企业精准对接乡村使用场景和出行需求,开发功能多样、可靠耐用的产品,保障质量安全,树立品牌形象。加快活跃新能源二手车市场,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完善新能源二手车的销售、转让流程,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八)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九)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所属各级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三、加大对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服务管理力度

(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所属各级政府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宣传力度,支持企业与电商、互联网平台等合作,利用线上展厅、云端车展、直播卖车等新模式,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互动。

(十一)强化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让乡村居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十三)持续提升河北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建立数据接入协调会商机制,充分吸纳车企、公交、物流公司、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多方社会力量开展公共车辆、在运充电桩数据收集,保障数据接入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定期通过平台公告栏发布车辆购置优惠政策、奖补线上办理流程、联网通办“一站式”服务门店等惠民利企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增加县域、乡村充电基础设施专题分析和运营监测功能,定期向社会公布县乡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不断促进乡村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完善购买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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