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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草局等部门印发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14 16:18|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林联发〔2023〕35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辖内各监管分局,各州、市金融办,驻滇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服务云南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一)金融支持林草发展的重点领域。强化政策组合性和协同性,优化银政企统筹联动机制,按照“做强三产、做大二产、做优一产”的总体思路,协调动员各方力量,提供覆盖林草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以下七大领域:核桃、澳洲坚果、竹子、花椒等特色产业培育、原料收储及精深加工;商品林基地建设和林(竹)板、林(竹)浆纸、林化工加工转型升级;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特色苗木、花卉培育和良种开发;林草产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业碳汇开发。

(二)建立稳定协同工作机制。围绕上述重点领域,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林草局共同牵头,建立跨部门林草金融协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金融支持林草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各司其责、协同联动、激励相容、形成合力”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在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任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机制设计和深化改革,重点破解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堵点问题,为金融支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银行机构丰富和创新适配的金融产品,简化信贷程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延长贷款期限,并积极向总行争取差别化的信贷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各州、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整合和专业化经营,及时办理涉林草金融服务有关事项。

(三)强化工作合力。协同机制下设工作专班,由省林草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其日常工作;工作专班牵头论证重点项目融资规划和方案,定期举办项目路演及推介会;向重点项目所在地派驻“林草金融特派员”,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和指导;建立金融支持林草重点领域发展的融资监测及数据统计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将金融支持林草发展工作与本单位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并将金融支持林草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全省金融机构激励评价。

二、育强壮大市场融资主体

(一)壮大市场主体。培育一批高质量的市场主体,着力解决全省林草市场主体“小、散、弱”,缺乏“链主”企业的难题。省级协同机制及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金融机构,集中办理金融服务和支持林草企业有关工作,与各州、市共同遴选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实行市场主体动态名单制管理,引入金融顾问制度,提升银企对接效率,并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支持。

(二)拓展贷款模式。切实加大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对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长期、大额资金需求,金融机构给予及时的信贷保障,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不高于平均政策性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推广产业链融资模式,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信息,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优化和创新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将设施设备、知识产权、土地、厂房、仓储原材料等纳入合格押品范围。对连续两轮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按照银企双方需求,给予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包括原料收储贷款。

(三)拓宽融资渠道。拓宽龙头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绿色(林草)金融债券。鼓励省级产业基金优先将龙头企业作为考察、投资对象。

三、全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上量提效

国家储备林是当前各金融机构重点支持的领域。针对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项目谋划不充分、资金投入不足、信用结构难搭建等问题,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优化“国家储备林+N”建设模式,以木材储备为主,探索推出“国家储备林+特色经济林”“国家储备林+林下经济”“国家储备林+生态旅游康养”等金融产品。鼓励以州、市为单位,灵活采用“国企+林草企业+合作社”“大型企业自建自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具备运营能力的贷款主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用足用活现行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国家储备林项目提供长期、优惠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担保覆盖面,加快融资项目落地。优选全省林草、金融、工程造价领域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为国家储备林项目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四、畅通林业资源―资本转化渠道

(一)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创新林草资源规模化经营机制,解决确权难、林权资源分散、亩均收益低等问题,破解林草产业融资瓶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两山合作社”,将分散、零碎的林草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通过林权流转聚集,让林权变股权,使村民变股民。在林权流转,资源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以及市场主体扩大经营等环节,引入金融机构全过程全方位支持,并强化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稳步推进林农持续增收。

(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试点“一村一社、一户一股权、一年一分红、一县一数库”股份合作经营模式。“一村一社”,实现“分散变集中”。村级“两山合作社”按照林农自愿原则,将分散的林权“存入”合作社并整合打包成集中连片的资源包,招引市场主体与“两山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一户一股权”,实现“林农变股农”。创新“林票”改革试点,按照“股权共有、经营共管、资本共盈、收益共享”的联营模式制发“林票”,将“林票”作为林农(户)股权收益凭证,赋予其质押、交易、兑现等权能,逐步推进林权证券化。“一年一分红”,实现“资源变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发林票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市场主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市场主体、“两山合作社”、林农(户)签订三方协议,按股权比例进行分红。“一县一数库”,实现“数据变信息资产”。县级建设林地林木资源信息空间数据库,实现森林经营状况、林权归属等信息汇总,并供查询、分析、利用。

五、充分发挥林业保险保障作用

积极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进一步提高商品林投保覆盖率,做到愿保尽保。鼓励各州、市因地制宜自行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核桃、澳洲坚果、油茶等油料作物,花椒、竹笋等特色经济林,野生菌、林下中药材等林下经济),在符合奖补政策且市县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可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建立完善商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保险覆盖率。探索开展森林综合险,在不调整保险费及符合备案条款费率前提下,积极拓展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森林综合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以碳汇损失计量为补偿依据的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为森林固碳增汇修复成本及林业碳汇交易价值提供保险保障。

六、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

在试点区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解决因林权“评估难、监管难、处置难”而限贷、慎贷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林权收储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林权收储担保行为。鼓励各地组建林权收储主体,开展林权收储业务,创新“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金融机构放款+林权收储机构收储”的业务模式。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林权收储主体提出申请,林权收储主体组织或委托实地调查,开展林权评估,林权收储主体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放款。

七、积极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产品创新

针对目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不畅、碳汇资产变现难等问题,积极探索多元化林业碳汇金融模式。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储备,参与国家自愿减排(CCER)、各类碳中和碳普惠交易。探索将林业碳汇资产价值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质押融资模式,建立“储备林+碳汇”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林业项目收益自平衡能力。加大金融支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探索“碳汇+林权”质押、碳票质押、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模式,开发“碳汇贷”系列绿色金融产品。

为鼓励基层首创,加快改革步伐,践行典型引路法,选取普洱市作为金融服务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行试点地区,重点推进森林资源规模化经营、林权收储等改革举措,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试点地区设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试点各项工作,细化试点工作任务,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普洱市所辖县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开展更广泛、更有效的林草金融改革创新。省级协同机制工作专班及时给予试点地区政策指导,帮助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联动,抓实金融赋能林草产业,健全组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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