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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09:59|栏目: 地方政策 |浏览次数: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能源规发〔2023〕25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煤炭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促进煤炭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和省情,守牢煤炭供应安全底线,充分发挥煤炭的“压舱石”作用,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提升全产业链碳减排水平,推动煤炭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立足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的战略定位,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煤炭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统筹发展与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双碳”目标任务贯穿落实到煤炭生产供应利用产业链全过程。

坚持绿色发展。实施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深化煤炭生产洗选节能降碳行动,有序推进煤炭与新能源优化组合,提升煤炭伴生资源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煤炭行业绿色转型发展。

坚持清洁利用。持续优化煤炭消费结构,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积极推进散煤替代,提高燃煤发电用煤比重,转变煤炭利用方式,推进煤炭由燃料向燃料原料材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坚持科技创新。坚持创新在煤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加大煤炭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山西从煤炭大省向煤炭科技强省转变。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煤炭稳定供应能力显著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单位产品能耗有效降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50%。

“十五五”时期,煤炭安全保障基础更加坚实,煤炭绿色低碳开发体系逐步建立,全产业链降碳提效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到2030年,矿井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在2025年的基础上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力争达到60%。

三、重点任务

(一)建设国家煤炭供应保障基地

1.持续优化升级煤炭生产结构。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持续倒逼落后产能关闭退出,有序释放先进产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内规划布局新建煤矿项目,严格禁止开采处于黄河流域禁采区煤炭资源。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确保开采范围与生态敏感区域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煤矿做到应退尽退。加快推进新建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有序开展煤矿产能核增。(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煤炭清洁运输储备体系。全面推进大型矿区煤炭企业、大型物流园区和交易集散基地铁路专用线建设,优化煤炭物流网络,提升铁路等清洁运输比例。创新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方式,支持企业推广智慧低碳仓储和物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新(改扩)建煤矿开采项目采取清洁运输方式。在省内煤炭产地、消费重点区域和铁路交通枢纽统筹布局煤炭产品储备设施和项目,逐步完善煤炭产能储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外煤炭消费集中地、铁路交通枢纽和主要中转港口,以“产销联动、共建共享”的方式建设储煤基地,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效的煤炭产品储备能力。统筹考虑煤炭资源赋存、特高压通道能力、外送电力受端需求等,科学推进跨区域输电替代输煤。(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中国铁路太原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煤炭高效应急保供机制。强化煤炭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监测,及时组织煤炭企业启动稳产保供应急工作。充分考虑各类不确定性情况,坚持底线思维,制定稳产保供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快速启动预案,有效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用煤的可靠供应。建立健全运行监测制度,开展煤炭调度和监测预警,动态掌握煤炭产运需及价格走势情况,及时发现供需缺口和价格异常波动,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煤炭资源绿色开发

4.推进全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生产煤矿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具备基础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5年,大型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建成3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到2030年,生产煤矿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煤炭开采方式变革。结合绿色开采试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我省煤炭绿色开采技术标准。强化技术创新,加强煤炭资源绿色开发前沿理论研究和装备、材料、工艺、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在我省发展出更加成熟稳妥的多种类型、各类场景的煤炭资源绿色开发技术体系。(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推广。开展煤炭绿色开采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及无煤柱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及装备。稳妥开展新建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系统和不可利用矸石全部返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煤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回收非永久保护煤柱等边角残煤,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煤炭生产节能降碳

7.开展存量电机节能改造。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电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升级,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电机,加快淘汰不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要求的落后低效电机。鼓励企业对低效运行的风机、泵、压缩机等电机系统开展匹配性节能改造和运行控制优化等。加大高效节能电机应用力度,对负荷变化大的机电设备,推广2级能效及以上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对使用变速箱、耦合器的传动系统,鼓励采用低速直驱和高速直驱式永磁电机;对主通风系统,鼓励应用电机变频调节、风叶液压调节和通风智能调节技术。(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高余热资源利用水平。开展乏风氧化、低浓瓦斯氧化供热工程,加强瓦斯电厂余热、空压风机余热回收利用。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合理利用矿井(坑)水、洗浴废水及回风井回风余热等低温废热资源。推广应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空压机余热利用技术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实施矿区清洁取暖。强化煤矿余热供热系统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水平,提升余热能源利用效率。(省能源局、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企业节能低碳管理。推动煤炭企业强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管理,定期对煤矿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开展能耗测定,对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开展性能测试,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限期实施改造。推动列入能耗重点监管单位的煤炭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建立能效管理信息系统,对能耗实施动态监控。支持煤炭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用能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鼓励煤炭企业建立碳排放信息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碳排放台账。(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矿区低碳供能与增汇

10.推动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矿区充分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排矸场等空间资源和配套设施,积极发展有规模有效益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等新能源;鼓励煤炭企业利用废弃矿井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和压缩空气储能,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推动煤炭企业和矿区绿色低碳用能,逐步提高绿色用能比重,优化用能结构,降低吨煤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矿区生态环境增汇能力。完善关闭退出煤矿生态修复机制,持续推进黄河流域重点城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矿山环境治理修复,露天矿植被恢复,矸石山治理和利用,扩大土地复垦面积。推进适合自然恢复的采区,通过保护、恢复、增汇以及改善植被恢复条件等方式,实现自我修复,巩固和提升矿区碳汇规模。支持矿区与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生态林业等产业有机结合,科学发展开采区林业碳汇、土壤碳汇和地质碳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减碳

12.加强矿井水治理与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矿井水管理要求,科学推进矿井水处理利用系统优化升级,降低矿井水处理物耗、能耗。鼓励开展采空区、废弃工作面、周边废弃矿井等老窑水现状调查,推进老窑水治理试点示范。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全面优化矿区供排水系统,提高矿井水回用综合效益,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推进煤矸石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土地复垦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加快制定相关领域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持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瓦斯综合利用减碳

14.加快完善煤矿瓦斯数据管理。加强煤炭生产甲烷排放的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规范瓦斯抽采、排放和利用数据计量、完善瓦斯统计、分析制度,试点开展重点企业甲烷减排成效评估。逐步开展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完善煤矿甲烷排放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推动建立甲烷信息共享制度。(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要求。推广应用定向钻机、煤层瓦斯增透技术、井上下联合瓦斯抽采等瓦斯抽采先进装备、工艺和技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鼓励煤矿通过浓缩、发电、瓦斯氧化等方式开展低浓度瓦斯及乏风综合利用,建设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煤矿瓦斯梯级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煤矿瓦斯“零排放”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煤矿瓦斯直燃,在条件适宜矿井探索开展煤矿瓦斯提纯制管输气后进入天然气管网,推动瓦斯在发电、周边居民生活、锅炉燃料、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多元化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监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开展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的煤炭和瓦斯资源摸底调查,推动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开展废弃矿井甲烷排放研究,建立废弃矿井甲烷排放清单。推进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以瓦斯灾害严重、残存资源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为重点,优先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17.加快促进煤炭使用提质增效。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鼓励新建煤矿配套建设高效选煤厂或群矿选煤厂,正常生产经营的洗选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达到标准化管理规范最低等级,探索开展井下选煤示范工程。提高洗选加工水平,精准适配供应符合终端用户需求、品质稳定的优质煤炭产品。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政策,建立商品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商品煤追溯体系和信用评价及发布体系。合理建设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实施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开展低阶煤利用试点示范,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途径,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提升电力热力用煤效率。加强新增煤电项目煤耗水平管控,新建高效燃煤机组供电煤耗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杆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机组实施分类改造,持续降低供电煤耗。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广热电联产改造和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逐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和散煤。推动企业强化用煤管理,提高用煤质量,因地制宜推广燃煤耦合农林废弃物、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等,鼓励实施非煤燃料替代。(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动非电燃料用煤有序替代。在钢铁行业鼓励发展电炉炼钢,鼓励开展氢冶金等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有效降低燃煤比例。在建材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提升电力替代燃煤比例;鼓励水泥行业在符合相关标准前提下使用粉煤灰、电石渣等非碳酸盐原料制水泥,逐步减少熟料占比,进一步降低耗煤量。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推动炼钢、焦化、有色、建材提升余热回收利用水平,推动产品煤耗持续下降。(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高原料用煤综合利用效能。积极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拓展煤油气盐多元综合循环利用途径,培育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打造纤维新材料产品示范基地,推动煤炭转化向高端高固碳率产品发展。根据国家要求,稳妥推进山西晋北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鼓励煤炭深加工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集成利用,开展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CCS)利用试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散煤治理。大力推广余压余热利用,深入实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效减少生产生活领域散煤利用,提高煤炭利用集中度。坚持先立后破,合理推进禁煤区划定。强化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因地制宜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积极探索氢能源代煤,有序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民用散煤治理,力争实现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煤炭领域低碳科技创新

22.开展煤炭技术创新攻关。鼓励开展深部竖井掘进机、智能采掘装备、智能探测装备、多场景矿用机器人、5G+工业互联网管控平台及综合预警系统、井下煤矸分选装备、低透气性煤层瓦斯高效抽采、新型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关键元器件及工业软件等核心装备自主研发。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深度开发。支持开展二氧化碳大规模低能耗捕集、矿化转化利用、高效催化还原、可靠封存等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研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能源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科研院所强强联合,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关键技术进行集中攻关。(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全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完善矿井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办法。推进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引导一级标准化管理规范洗选企业或选煤厂积极开展智能化建设示范。对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时态智能化的煤矿和选煤厂,结合自身条件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局部智能化。新建(改扩建)煤矿应按照智能化要求,建成智能化矿井。到2025年,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调,统筹谋划,系统推进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相关部门需指导各市提高认识,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碳达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煤炭企业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健全法规标准

推动《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绿色开采、煤矿智能化、煤矸石综合利用等领域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为煤炭行业低碳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供建设项目、绿色智能煤矿建设给予合理信贷支持,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炭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以精准直达方式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煤炭绿色转型投资基金,扶持新兴技术研发和绿色转型发展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推动煤炭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四)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对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和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的支持。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智能化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煤矿安全设施和储煤设施建设。加大各级财政对煤炭原料化材料化高新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五)压实企业责任

落实煤炭企业碳达峰碳中和主体责任,统筹兼顾发展和碳减排需要,制定企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企业全面梳理碳排放情况,根据国家要求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加紧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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