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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14 10:37|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有关规定,自20237月1日起,我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规定,自20237月1日起,我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本通告所称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

 

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我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满足现有排放标准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三十天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各汽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重型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

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时,要查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情况。

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通告的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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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b阶段的通告》政策解读

 

2018年6月22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标准规定自2023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执行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的通告》,相对于国6a阶段,6b阶段对一氧化碳、非甲烷烃、氮氧化物以及PM细颗粒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并明确要求车辆应装备符合规定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在全寿命周期内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数据发送。《通告》主要内容为:

一、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规定,自20237月1日起,我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本通告所称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我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满足现有排放标准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三十天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各汽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重型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

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时,要查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情况。

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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