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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美丽宜居村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7|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为载体,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关于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共同开展2023年美丽宜居村庄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对象

申报认定对象为各地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动员组织引导、村民自愿创建,达到《通知》提出的环境优美、生活宜居、治理有效等各项创建示范标准的行政村。

二、申报认定程序

2023年美丽宜居村庄申报认定采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方式,分两批开展,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17日和8月31日。

(一)推荐申报

1.新申报推荐。以行政村为单位,自下而上、自愿申报。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村庄的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和实地核查,在不突破各省份分配名额的基础上,择优确定美丽宜居村庄推荐名单,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村庄的申报材料电子版以两部门名义联合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材料包括美丽宜居村庄申报表(附件1)、创建示范说明材料PPT,有条件的可提供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资料。

2.复核备案。2018年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美丽宜居村庄,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照创建示范标准组织复核,不占用所在省份推荐名额。复核结果按照附件2的形式,在2023年4月17日前以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义联合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已撤并的村庄,按照并入村庄进行复核。

(二)评审认定

农业农村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省份提交的推荐文件和村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实地抽查。通过评审的村庄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美丽宜居村庄发文认定命名。各省份复核通过报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美丽宜居村庄不再组织评审,直接予以命名。

三、有关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协同推进,组织好本地区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创建示范标准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示范性,真正把基础条件好、创建意愿足、工作措施实、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村庄推荐上来。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创建资格。

四、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

  人:刘丽媛  郑向群  吴江

联系电话:010-82106103,13212156913,010-59191327

电子邮箱:mlyjcz@126.com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人:宋长奇  周文理  孙晓春

联系电话:18031245657,010-58934567

    电子邮箱:983538609@qq.com

 

附件:1.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申报表

2.2018年以前认定的美丽宜居村庄复核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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